邓亮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29日,邓亮酒后驾驶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邓亮为醉酒驾车。法院认为,邓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2017年12月26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邓亮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邓亮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邓亮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律师法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作出给予邓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8]号 被处罚人:邓亮,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200710172529) 户籍所在地:XXXX。 经查,2017年11月29日,邓亮酒后驾驶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邓亮为醉酒驾车。法院认为,邓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2017年12月26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邓亮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邓亮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654号刑事判决书、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654号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邓亮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8月1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邓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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