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徐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2014年8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11月7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3日投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制订方案、全面宣讲。2017年10月以来,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比例精神,辽宁省女子监狱制订了《辽宁省女子监狱关于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适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多次通过服刑人员大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向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政策宣讲,并对全狱的服刑人员进行细致摸排,筛选出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 (二)初步审核、确认资格。徐某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徐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徐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徐某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徐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 2017年11月23日监狱两名干警及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徐某某户籍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假释服刑人员社会调查委托函》及该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递交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并且对徐某某假释考验期监管人其丈夫李某的监管人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李某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收入证明等材料,认为该服刑人员丈夫李某有固定住房、固定收入(沈阳某公司法人),能够为徐某某假释后提供生活来源,并能对该服刑人员假释后起到监管作用,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 2017年11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小东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徐某某实施假释。 2017年12月6日监区干警针对徐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服刑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服刑人员表示,徐某某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认罪悔过,明确自己身份;以监规监纪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内务卫生较好,物品摆放整齐;能够积极帮助有困难的服刑人员。徐某某《拟假释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33.5分,属于较低风险,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低。 (四)启动程序、监区呈报。2017年12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二监区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后的两年十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徐某某被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注明已执行,涉案赃款及非法经营资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注明已扣押,财产刑执行完毕。徐某某丈夫李某有固定收入且自愿作为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假释后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表示同意实施假释,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较低,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该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符合假释要求,直属分监区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徐某某提请假释。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直属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科室审查、材料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该服刑人员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会议、征求意见。2017年12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办公会议、移送案卷。2017年12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徐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徐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对徐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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