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仁怀市森林公安分局,接到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茅台镇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一案,并已进行侦办,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委托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对茅台镇张贵攀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面积、森林类别、林种等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6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821—2009(林业地图图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930-2017(林业数据采集规范); 7、专用平板电脑(含GPS卫星定位, 1:10000地形图); 8、Arcgis软件; 9、《贵州省仁怀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 10、《仁怀市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11、《2017年仁怀市林地变更数据》; 12、仁怀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现场介绍,当地村委会干部、护林人员见证; 13、当事方代表人员确认; 14、被占用林地现场。 二、鉴定内容: 1、鉴定涉案地位于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上坪组至双龙村陈耳湾组,为了便于工作,我们将被占用的林地划分为1-8号小班。 2、根据仁怀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现场介绍,当地村委会干部、护林人员见证,当事方代表人员确认的范围进行采集控制坐标数据。 3、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使用1:10000地形图,与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计算出张贵攀等人在茅台镇椿树村上坪组至双龙村陈耳湾组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9.19亩(见附表)。 (1)主路1、2、4、5号小班面积共计12.52亩,张贵攀支路6号小班面积4.52亩,宋显权支路7号小班面积1.85亩,王元财3号小班面积0.20亩,余昌齐、安国付支路8号小班面积0.10亩。 (2)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1、2、3、5、8号小班,面积共计6.93亩,地方公益林4、6、7号小班,面积共计12.26亩; (3)按林种划分:用材林1、8号小班面积共计0.75亩,薪碳林2、3、5号小班面积共计6.18亩,防护林4、6、7号小班面积共计12.26亩。 (4)按地类划分:乔木林地1、8号小班面积共计0.75亩,灌木林地2、3、4、5、6、7号小班面积共计18.44亩。
【分析说明】
1.根据仁怀市林业局提供的《2017年仁怀市林地变更数据》, 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并与遥感卫星影像图进行叠加,该违法占地中,多属于灌木林地,只有1、8号小班是乔木林地,确实存在采伐蓄积,但是,现场己无采伐木和伐桩,周围相邻小班因子差异很大,无法获得准确采伐蓄积数字。因此,我所在对张贵攀等人在茅台镇椿树村上坪组至双龙村陈耳湾组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的鉴定结果中未体现林木采伐蓄积情况。 2.被占用前的林地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3.被占用林地己被修建成公路,整体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坡体无防护措施,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4.任何一林地应属于一完整区域,即是一个整体平衡生态系统,由于林地内挖方、弃土,改变了土壤结构,不利于生态功能的发挥。 5.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自然恢复比较困难。
【鉴定意见】
1、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修建成公路,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整体林地种植条件己严重破坏; 2、张某等人在茅台镇椿树村上坪组至双龙村陈耳湾组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9.19亩,大写:壹拾玖点壹玖亩。 其中:主路占用林地面积12.52亩(其中:防护林5.89亩,用材林0.65亩,薪碳林5.98亩。);张贵攀支路占用林地面积4.52亩(防护林4.52亩);宋显权面积1.85亩(防护林1.85亩);王元财等人支路占用林地面积0.20亩(薪碳林0.20亩);,余昌齐、安国付支路占用林地面积0.10亩(用材林0.10亩)。 总体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面积6.45亩,地方公益林面积12.26亩; 总体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0.65亩,薪碳林面积5.8亩,防护林面积12.26亩。 总体按地类划分:乔木林面积0.65亩,灌木林面积18.0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