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事实孤儿”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份,在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某村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件,未成年女孩陈某某(15周岁)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在家中遭受性侵且感染上了性病。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未检科及时介入,发现其是“事实上的孤儿”,为了帮助其获得国家孤儿救助,于2018年5月25日请求县法援中心指派律师,申请宣告陈某某母亲靳某某失踪。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了申请,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孙建平律师办理此案。 孙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驱车前往陈某某的居住地,实地了解具体情况。首先通过陈某某的邻居李某某、陈某甲等人,询问陈某某过去和现在的生活状况。陈某某的父亲陈某早年在黑龙江大庆打工,认识了陈某某的母亲靳某某(存在一定精神问题),靳某某在2003年随其父亲陈某到阜宁县沟墩镇某村生活,当年生下了患有智力障碍的陈某某,靳某某于2007年走失后至今未归,而陈某又在6年前患肝癌离世,陈某某如今和爷爷相依为命,但爷爷年逾70岁,监护能力不足,陈某某自身又无性防卫能力,才给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致陈某某多次遭到性侵并染上性病。承办律师前往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对陈某某的困难补助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相关规定:“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者是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本案中,陈某某虽然父亲死亡,母亲长期失踪,但因人民法院并未宣告靳某某死亡或失踪,故至今无法获得国家孤儿救助。村、镇部门虽有为陈某某获得国家孤儿救助的意愿,但苦于不知道如何操作,只能从其他方面给予少量补助,并未解决陈某某的实际问题。 摸清这个苦难家庭的现状后,孙律师意识到申请靳某某失踪对陈某某意义重大,立即展开了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为宣告失踪属于申请类案件,孙律师先征询了陈某某及其爷爷的意见,确定他们同意申请宣告靳某某失踪;又找到相关证人和村里组织出具了书面材料,以证明靳某某失踪的事实和时间;2018年6月12日,在孙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在阜宁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随后,孙律师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提供靳某某个人资料、财产状况等相关情况,如实反映了陈某某目前的困境,经过法定的调查、公告等程序后,阜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靳某某失踪。二、指定陈某某为失踪人靳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判决宣告靳某某失踪后,陈某某虽与民政部门的孤儿保障对象完全吻合,但是要想拿到孤儿救助费用,程序仍然繁琐。孙律师再次前往阜宁县民政部门,就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如何申报孤儿,如何开展救助,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沟通,为陈某某能顺利申请到国家孤儿救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及困境中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也是阜宁县首例通过申请宣告监护人失踪获得“孤儿”法律身份的案件。承办律师深入研究了解国家救助政策,认为陈某某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应当享受到国家孤儿救助;继而通过多方沟通协调,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突出司法援助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作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靳某某失踪,最终获得法院判决认可。该判决为陈某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国家孤儿救助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中的智障儿童的社会关怀,也是阜宁县司法局“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为弱势群体搞好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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