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熊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熊某,男,户籍地为广西玉林市博白县,现居住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熊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熊某原在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因其需长期居住、生活、工作在玉林市玉州区,且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所以申请变更居住地到玉林市玉州区。经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同意熊某迁居到玉州区接受社区矫正后,熊某于2018年5月16日到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报到,并根据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的通知要求于2018年5月17日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1月,玉林市司法局利用大数据对全市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控,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通过大数据查询,发现玉州区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未经请假多次出现在南宁、柳州等地。 2019年1月10日,玉州区司法局根据玉林市司法局提供的材料,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先后6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南宁、柳州等地,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2019年1月16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玉州区司法局及时认真审核后,于2019年1月18日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经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查明,熊某在缓刑期间,多次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离开监管地、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2019年1月22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熊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200元的处罚。并于当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向熊某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熊某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送至玉林市拘留所进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熊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熊某更加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在缓刑期间应该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其表示今后在缓刑期间一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居住地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玉州区司法局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提请对熊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一份给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熊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警示教育中,让熊某以身说法,把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受到治安管理的情况进行讲述,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他们的身份意识及法律意识。

【小结】

社区矫正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始终坚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对不服管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这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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