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底,被鉴定人在XX区XX公馆一期1幢地下室楼梯间内故意放火烧毁小区公共拖把、畚斗等物品,造成地下室楼梯、逃生门、公共设施损坏;2020年7月8日0时许,被鉴定人在XX区XX公馆一期1幢地下室推倒三辆电动车并利用花生油点火欲引燃停于旁边的XX汽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提出疑议,要求对其进行鉴定,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民警陪同下自行步入检查室,在指定位置就座。衣着隔离服,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无误,有问能答,低声切题应答。能回答姓名、年龄、出生年月、籍贯等一般情况。能回答家庭情况、父母工作情况。关于学习,称“老想回家玩手机”、“不爱读书”、“上课打嗑睡”、“排名比较差”,否认自己比别人笨。自称玩的比较好的游戏是“我的世界”。关于工作,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称“有帮父亲工地打杂”,但“不想出去,就想在家”。关于生活状态,称“每天除了吃喝玩乐没别的”、“白天睡12个小时,早晨凌晨六点睡到晚上七点,自己煮东西来吃”、“没有朋友”、“喜欢看动画片”。 问及案件的情况,鉴定时主动称“犯错之后开始要改变,想出去赚钱打工,在错误中吸取教训”,称犯错是指“心理不健康,放火(指案件)”,清楚案件经过,与笔录基本一致。评价作案行为性质“恶劣”,知道犯法,问其两次作案的动机,称“白天我在睡觉,邻居装修房子,听到某种机器吵闹的声音,白天、晚上都有,(持续)一年”、“跟物业反映没情况(结果),就找了另外的方式发泄,心里很不爽,就去楼下放火”,问:“发泄什么?”答:“缓解心理状态。”但说不清楚是怎样的“心理状态”,追问下称“脾气暴躁”、“(在家)有砸墙、拿锤子”、“因此被(父母)打”。称“发泄”后心情有变好。称“感觉装修的声音就是故意吵我”,但除了吵闹外没有别的影响。 智能检查时见其随意作答,鉴定人出示其所填写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承认“(答案)是(我)乱勾的”,予劝说教育后自称“努力去改”。考察其计算力,无法完成连续100-7运算,提示下算出“100-7=93”,嘱其继续往下算并给予纸笔,写下“100-7=93、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据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无精神病史,未曾到过精神病医院就诊。其母亲及舅妈认为被鉴定人“精神正常”,反映其“在家里会帮忙带孩子”、“比较乖,叫他做事一般都会完成”、“挺有礼貌的”、“比较内向,但思维等精神方面比较正常”、“不爱跟别人交流”、“但是跟家人交流以及做事情方面都还是比较正常的”。 2.看守所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被鉴定人在押期间与相处挺好,“会主动找我们讲话”、“聊得比较开心”、“(精神)算是正常的”。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无误,有问能答,低声切题应答,能回答一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及学习情况。承认不爱学习、学习成绩差,喜欢在家玩游戏,不爱出门,没朋友等。经反复核查,未检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躁狂或轻躁狂发作的表现,无抑郁发作的表现。智能水平稍落后于同龄人。情绪稳定。否认有精神病。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智能水平较同龄人偏差,考虑与其不爱学习、缺乏社交活动、对外接触少等因素有关,其后天习得的知识有限,但其游戏水平、日常生活及交流能力尚可,因此其智能水平未达到明显损害的程度。故现有鉴定材料及精神检查不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任一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即无精神障碍。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无精神障碍,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无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