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宁夏惠民公司增资55亿元完成自治区棚户区300亿元贷款条件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棚户区改造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建设工程项目,解决棚户区改造的融资问题是全部工作的根本。宁夏地区为推进实施棚户区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出资人成立了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作为全区统贷统还的融资平台。全区融资金额在300亿元左右,而惠民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6.86亿元,净资产额满足不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所要求的借款人净资产额占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要求。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任务重、时间紧,如何能够快速、高效且低成本增加惠民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惠民投融资公司及地方人民政府颇为关切的问题。自治区政府曾组织多个部门研究论证,自治区国有经营性企业的资产不适合划入惠民公司,一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救而办法。 在此背景下,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惠民公司委托,经前期尽职调查后本所提供了多套方案,其中采取无偿划转市县平台公司部分股权的方案最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零税费的成本在2015年1-6月最快的时间内实现了惠民公司增加净资产55多亿元,满足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净资产条件,顺利完成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保证了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稳步有序实施。

【争议焦点】

本项目服务中律师提供了前期尽职调查、增资实施方案、税收筹划、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拟定、指导各市县公司进行工商变更、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等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和方式基本囊括了一般非诉讼业务的全过程,项目本身也涉及到了公司、国有资产、税收、合同等法律制度。

【律师代理思路】

(一)方案要点 1、项目方案是以国务院国资委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规定为依据,将各市县人民政府(国资委)持有各市县国有独资的平台公司的股权部分无偿划转给惠民公司,无偿划转比例原则在40%以下,具体划转股权比例根据所划转股权比例对应净资产额与各市县申请棚户区贷款额度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确定,划转的各市县平台公司股权对应价值不足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市县平台公司在划转前先行增资。 2、本次划转股权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划转增资后有关惠民公司、各市县国有公司的管理维持不变,惠民公司登记股东仍为自治区财政厅,公司仍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各市县国有公司股东增加惠民公司后,惠民公司原则不参与各市县国有公司管理,由各市县根据其原有管理体制继续对各市县国有公司进行管理,划转后的股权仍由惠民公司委托各市县进行管理,惠民公司对无偿划转取得股权暂不享有分红权。 3、各市县划转股权均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净资产值为划转股权价值,划转股权按照账面值计入惠民公司资本公积,但不增加惠民公司实收资本,增资后惠民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但注册资本不进行变更。 (二)税收问题 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增资重组考虑的因素较多,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采取各市县以资产评估对惠民公司增资的方式,50亿元投资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初步测算成本将会达到增资额的15%左右,是增资各方均不能接受的方案。而最终采取无偿划转股权的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次无偿划转属于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本次无偿划转按特殊税收处理后,不涉及营业税(营改增以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将没有直接的税收成本。

【案件结果概述】

1、本项目是一个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背景下,实施项目融资过程中,为成就项目融资条件而实施的一起资产重组业务,该项目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价值,充分体现了律师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国家和地区建设、发展贡献了力量。 2、本项目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厅、工商局、税务局等多个部门,涉及了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国有平台公司,涉及面广、决策层级高,增资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多个部门研究论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被划转股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无偿划转股权又进行了批准,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关注,本所律师亲自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受到了充分肯定。 3、本项目重组金额巨大,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增资了55亿元,且基本零税收成本,实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的短时间、低成本的要求。 4、项目方案具有创新性。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比较,最终选择了无偿划转股权的方式,不需要对划转股权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审计账面值划转即可,且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对于被无偿划转股权的各市县疑虑问题,采取了委托管理方式,将管理权继续保留在各市县,即实现了增资的目的,又不破坏目前各市县进行管理的基本安排;对于增资处理,采取了不增加注册资本,仅按照增资股权对应账面值增加惠民公司资本公积的方式,增加了净资产,但不改变惠民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安排,有利于实现惠民公司对全区棚户区贷款统借统还的高效运营管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甲方(划出方):XX县人民政府 乙方(划入方):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 丙方(划转股权标的公司):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XX县人民政府会议通过《X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无偿划转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的决定》,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丙方40%股权无偿划转给乙方,为此,本协议各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系由XX县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现公司注册资本为8579.8万元,登记股东为XX县人民政府。根据《审计报告》,宁夏兴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审计确认,截止2015年5月30日,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值为54540.623014万元。 二、本次划转为行政无偿划转,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在丙方持有的部分股权,股权性质为国有,划转股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该无偿划转股权截止2015年5月30日对应企业净资产价值为21816.2492056万元。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丙方的40%股权的股东资格、全部股东权利均转移至乙方,乙方持有丙方注册资本的40%。丙方成为甲方控股、乙方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持股比例为60%、乙方持股比例为40%。 三、本次划转为股权无偿划转,乙方因股权划转而享有丙方股权,划转后丙方法人财产维持不变,原有债权债务仍由丙方享有和承担,无职工分流安置之需要,除持有丙方股权外,不因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导致乙方承担丙方的其他任何责任。 四、划转股权变更 1、甲方、丙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划转所需的各项工作,负责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证本次股权划转依法顺利进行,甲方给予配合协助。 2、为顺利变更划转股权,甲方、乙方按照本协议修改丙方的公司章程,按照本协议形成有关决议,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承诺和保证 1、甲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完整权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 2、甲方保证其在丙方的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不存在任何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行为,如果存在任何瑕疵出资行为,补足、赔偿、清偿等任何可能责任均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可能瑕疵出资的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可能瑕疵出资行为不影响无偿划转后甲方持有丙方该部分股权的有效性。 3、丙方在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继续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运行和发展。 六、本次股权划转为无偿划转,乙方同意在股权划转至乙方名下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无偿划转取得的该部分丙方的股权进行转让处分。未来乙方对该部分划转股权进行处分时,应首先以无偿划转方式返还给甲方,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作出的承诺和保证,构成违约,应承担因此给受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因甲方违反其在第五条第1、2条的承诺和保证时,乙方有权将该股权按其届时原状、价值无偿返还给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其他约定 ......(略) (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托方:XX县人民政府(简称乙方) 鉴于: 1、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资本8579.8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持有40%的股权,乙方持有60%的股权,乙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为发挥股东地域管理优势、提高股东对公司股权管理的效率,甲方愿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代表甲方行使甲方所持公司股权的股东权利。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 委托管理股权 1.1 甲方委托管理股权为甲方持有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登记出资额为3134.92万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40%。 1.2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管理委托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此委托。 1.3乙方无偿依本委托协议履行乙方的受托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2条 委托管理事项和权限 2.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第1.1条所述股权,委托事项包括: 2.1.1董、监、高人事推荐权:委派公司董事、监事,成立董事会、推举并确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程序聘任公司总经、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2.1.2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乙方代表甲方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因标的公司股东仅为甲乙双方,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其股权对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或可能处分甲方股权等情形外,有关股东会决议事项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1.3日常运行及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运行,享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管理公司和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利。 2.1.4分红权: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委托股权股权分红收益。乙方应及时代甲方行使以上权益或权利,取得该权益或权利时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 2.2 在任何状况下,乙方以及公司必须保证甲方能够充分行使委托股权的股东知情权,乙方应自行或督促标的公司按月/季/年报送财务报表,在上述委托事项作出后或公司重大事件发生并信息取得后3日内将有关资料、信息、事件具体情况报送甲方获悉。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行使股权存在的不当之处提出意见,乙方应予以充分尊重并整改。 2.3甲方委托乙方事项,乙方不能转委托。 2.4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股权事项中,凡涉及下述事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作出书面决定: 2.3.1对委托股权转让、质押等任何处分行为; 2.3.2同意乙方向第三人转让持有公司股权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2.3.3除公司自己融资外,公司对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3.4公司发行债券、借款等对外融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70%的融资行为; 2.3.5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行为; 2.3.6公司引进其他投资者通过增资或转让等方式成为股东的行为。 2.5乙方在上述第2.1条确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对于属于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可以独立和代表甲方直接行使的股权权利,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不再需要甲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或作出具体明确的指示。 第3条 委托期限和终止条件 3.1本协议项下委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长期委托。除非甲方根据其股权管理需要或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委托的。 3.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前终止本协议: 3.2.1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解散、清算或破产; 3.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3.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3.1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变化使本协议的安排成为不必要时; 3.3.1甲方认为应该终止本委托时。 只要发生本条所列各种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委托,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必承担解约责任,但乙方应当保证合同终止时委托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限制性权益,除非该产权负担或限制性权益是甲方同意或甲方原因产生的。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略)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略) 第6条 承诺与保证......(略) 第7条 违约责任......(略) 第8条 其他约定......(略)

【案例评析】

项目服务专业、高效。本项目本所组织了专门的项目团队,内部分工明确,项目前期调查充分,项目方案确定并经批准后,拟定了项目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对每一个市县分别指导实施,项目实施后进行了专项核查,形成了项目总结工作报告,在整个项目服务过程中取得了自治区财政厅、惠民公司以及各市县的高度评价。

【结语和建议】

通过为惠民增资项目的全程法律服务,本所律师认识到,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各级政府以及各市场主体对律师专业化服务需求很大,而服务的深度、广度虽然是服务的需求方决定的,但作为供给方是能够影响需求方的,即律师也要做好“供给侧”改革,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引导和影响服务需求方,让律师能够更加充分地参与到政府的重大决策中、为各项经济活动提供更加深入的专业服务,体现出律师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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