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某,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10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1月15日被送入仓山监狱医院监狱直属二中队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仓山监狱直属二中队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沈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十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社会审查评估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出具荔社矫(2017)审字6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直属二中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 医院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直属二中队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十个工作日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检察机关派员列席评审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检察机关对此无提出异议。随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就本案向检察机关口头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沈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