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1981年3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2011年4月26日,因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该犯于2011年7月1日送押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王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间,先后获得考核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8月,沧州监狱部署监狱第三批提请罪犯减刑。王犯所在监区包组警察通过对王犯的日常改造表现的掌握,认为王犯入狱后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的相关规定,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相关法定条件。2013年8月15日,结合王犯日常改造表现及所获得的考核奖励情况,经监区包组警察建议对王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 同日,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及监区长办公会议评议,一致认为王犯入狱后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王犯日常考核所获得的奖励情况,建议对王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根据狱务公开相关规定,将为王犯提请减刑的建议在监区内公示3天。在未收到任何监区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3年8月2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监区意见,认为王犯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在审查时同时发现,王犯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于2010年6月22日在看守所内因琐事将同监室羁押人员打成重伤,后因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犯在被羁押期间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且后果严重,在一定程度反映出王犯主观恶性较强,因此,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建议对王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 2013年9月9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包括王犯在内的监狱第三批减刑案件进行评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重点介绍了王犯的相关情况及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的原因。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认为综合王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可以认定王犯确有悔改表现,为其提请减刑,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但考虑到王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因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一致同意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建议对王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77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将王犯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经驻狱检察机关出具同意对王犯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后,监狱长办公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对该犯减刑案件进行了审议。经审议,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并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77号令)相关规定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2013年10月10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王犯减刑案卷进行审查过程中,沧州监狱通过电话反映,监狱在为王犯提请减刑后,由于王犯诈骗罪后未将所得赃款退还受害人,且全部赃款已由王犯母亲转移,造成全部受害人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受害人得知监狱为王犯提请减刑后,集体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不得为王犯裁定减刑,并写下联名信。随后沧州监狱将受害人联名信复印件传真至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收到受害人的联名信后,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联名信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到,王犯曾于1999年至2003年诈骗多人共计600余万元。2009年12月10日,王犯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其母李某某在明知是其子王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王某购买的汽车出售后,将所得款偿还部分个人债务后隐匿,2011年9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2年8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于2012年9月17日被送押至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认为受害人联名信中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尽管王犯在入狱后的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犯罪后未将赃款赃物返还受害人,其母还帮助其转移部分赃款赃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综合多种因素,并从刑罚执行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多方面考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建议对王犯的减刑案件暂不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5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中刑罚执行处向评审委员会介绍了王犯减刑案件的具体情况,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王犯减刑案件暂不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要求沧州监狱加强对王犯的法律政策宣讲教育工作,督促王犯及其亲属主动将隐匿转移的涉案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以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1月16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将王犯减刑案卷退回河北省沧州监狱,同时要求沧州监狱加强对王犯的法律政策宣讲教育工作,督促王犯及其亲属主动将隐匿转移的涉案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以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截至目前,王犯母亲已刑满出狱,但王犯及其亲属尚未将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因此河北省沧州监狱未再对王犯提请减刑,反映出我省监狱系统在刑罚执行执法过程中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罪犯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扭转了以往罪犯认为入狱服刑只要得到考核成绩就一定能够获得减刑机会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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