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1979年6月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表现较好。 2015年10月30日孙某某因肠梗阻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2015年12月2日因腹痛待查、双上肺陈旧性结核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12月14日到泰来县人民医院检查,12月15日经泰来县人民医院门诊确诊为:直肠癌晚期、肝脏转移、多脏器转移。12月17日在县医院手术治疗,因直肠癌晚期、肝脏转移、多脏器转移,决定行乙状结肠双腔造瘘术,术后状态一般,形体消瘦。

【案件办理过程】

孙某某出院回到监区后,其家属向监狱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程序,分监区、监区向刑罚执行科提出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刑罚执行科立即组织监狱纪委监察、狱政科、生活科及监狱医院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经前期调查,该服刑人员虽然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但是该服刑人员的执行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刑期条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前的病情鉴定条件。2015年12月29日经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审查,拟同意委托泰来县人民医院对孙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前的医学鉴定。当日监狱通报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征求是否同意对该服刑人员进行医学鉴定时,驻狱检察室答复同意我狱对该服刑人员进行医学鉴定。当监狱征求检察院是否参加监狱组织的对该服刑人员的病情鉴定意见时,驻狱检察室答复监狱,由监狱组织对该服刑人员进行医学鉴定,检察院不派人参加。 2016年1月11日经泰来县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疾病诊断为:1.直肠癌晚期;2.肝脏等多脏器转移。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经监狱医院疾病鉴定小组会诊,该服刑人员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2016年1月12日,监狱民警到该服刑人员居住地进行实地考察,其两个哥哥由于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保证人条件。其嫂子姜某某虽然已经与其哥哥离婚,但是姜某某表示,孙某某父母去世早,是她从小看着长大的,自愿作为孙某某的保证人。经到社区调查,姜某某系齐市建华区某某村村民,其靠承包两亩土地和打工生活。核实居住地情况:姜某某居住在某某村1组,有一所40平米的无照房,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能够与其共同居住在同一城市。经与司法机关沟通,司法局也同意姜某某作为孙某某的保证人。经审查,姜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2016年1月14日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服刑人员孙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在我辖区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1月13日监狱疾病鉴定小组下达了《罪犯病情危重报告》,确认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经监狱医院疾病鉴定小组会诊,该服刑人员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建议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2016年1月12日监狱将孙某某的鉴定书、辅助检查及病历报送齐嫩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病历期间,监狱将该服刑人员的病情恶化情况及时向齐嫩地区检察院进行反馈,1月18日经齐嫩地区检察院审查,同意对孙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驻狱检察室参加会议,同意对孙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会议结束后,泰来监狱连夜将该服刑人员的卷宗报到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因孙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泰来监狱将该服刑人员的卷宗材料报到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后,省局立即召开会议研究。2016年1月20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孙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2010]104号文件精神,对该服刑人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1月21日刑罚执行科将孙某某押送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并与当地司法机关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孙某某于2016年3月19日因恶性肿瘤死亡。由于监狱的及时办理和省局的及时受理,该服刑人员临死前,春节能够与家人团聚在一起,体现了监狱的人道主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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