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7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马鞍山市花山区。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2017年3月31日,周某到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在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周某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时与周某联系,但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报到。2017年4月1日,花山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周某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行为,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花山区司法局及时将周某情况通报司法所,司法所对周某采取严格管理措施,为其佩戴了电子腕带,要求每周进行电话汇报。 2017年6月12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前通知周某要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但周某无故没有参加,司法所对其进行训诫教育时,周某态度傲慢,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017年6月15日,经司法所提请、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再次给予周某警告处分一次。 2018年3月28日,周某与他人在宾馆吸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周某吸毒具体情况及治安处罚情况,并收集周某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情况 依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不按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吸毒等,不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定其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所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并于2018年4月1日书面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撤销周某缓刑建议书。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周某的相关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于2018年4月2日,经集体研究,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花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2018年4月3日,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司法局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区人民法院撤销罪犯周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三)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8年4月8日,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周某撤销缓刑,执行尚未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花山区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花山区司法局收到花山区人民法院对周某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将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材料送至花山区公安分局,要求协助对周某实施抓捕和送押工作。2018年4月16日,花山区公安分局和花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周某抓获,并在花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将周某押送至马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程参与监督对周某的收监执行工作。收监执行后,花山区司法局及时将对周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花山区司法局开展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在保护周某隐私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通报,通过发生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中的周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制度认识不清,服刑意识较差,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尽最大可能改变其犯罪恶习;另一方面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依法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震慑,必要时通过撤销非监禁刑对其收监执行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法律执行的权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