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监狱罪犯陈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1月4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日,罪犯陈某所在的五监区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随后五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陈某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四川省隆昌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回函同意接收该犯社区矫正。清远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评估报告,认定陈某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7月2日,五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假释评议会。会议综合罪犯陈某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01分,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监狱心理矫治中心评估该犯再犯危险性为低度,且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截至2018年7月该犯剩余刑期八个多月,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7月9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的建议。监区将案件材料提交至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8月15日,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进行审查,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经讨论,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陈某假释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评审会后生成提请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9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讨论,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材料、完备、规范,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9月5日将陈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抄送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清远监狱对罪犯陈革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2018年10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8刑更第29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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