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6日6时50分许,在河曲县黄河大街黄河宾馆红绿灯处。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晋XXX4)与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碰撞后小型轿车(晋XXX4)拖拽吕某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
【鉴定过程】
1.依据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2.鉴定工具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50m纤维卷尺(所内编号XX)、5m钢卷尺(所内编号XX)、激光测距仪(所内编号XX)、大疆无人机(所内编号XX)、运动摄像机(所内编号XX)、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所内编号XX)、台式计算机等。 3.检验所见 3.1对小型轿车(晋XXX4)进行检验 厂牌型号:起亚牌XX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车辆号牌:晋XXX4 车身颜色:银色 车辆识别代码:LXXXXX3 待检车辆外部检见损坏变形痕迹,前进气格栅上方右侧破损,下部格栅损坏;前号牌弯曲变形,左后大灯外罩破损。车身外部四周有多处有泥土附着。 待检车辆底部可见多处无规律刮擦痕迹,下护板变形,未见人体组织或其他纤维状物质附着。 3.2对二轮电动车(无号牌)进行检验 车辆品牌:立马牌 车辆类型:两轮电动车 车身颜色:黑色 待检车辆前部撞击损坏,篮筐损坏变形,前灯仰角移位,车身可见划痕。 3.3对监控录像1(鉴定材料5)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EXXX9; 文件格式:DVA; 文件大小:258MB; 该视频为现场监控录像。SHA-1哈希值为:DXXXXXXXXX8,经检验,帧率为25帧/秒。 鉴定材料5可反映事故发生过程,画面显示时间“06:50:11”第2帧,小型轿车(晋XXX4)与电动车进入画面,此时两车已发生接触。 画面显示时间“06:50:11”第20帧,小型轿车(晋XXX4)正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后部制动灯处于点亮状态;画面显示时间“06:50:12”第3帧,小型轿车(晋XXX4)后部制动灯处于熄灭状态,反映车辆此时未处于制动状态。 画面显示时间“06:50:14”第10-20帧,小型轿车(晋XXX4)右前轮因卡滞未表现明显转动,与右后轮明显差速。 画面显示时间“06:50:12”至“06:50:15”,小型轿车(晋XXX4)与电动车及吕某保持接触,此阶段小型轿车(晋XXX4)行驶车道发生明显变化,反映驾驶员应采取明显的转向措施。 画面显示时间“06:50:15”第13帧,画面反映小型轿车(晋XXX4)右后轮因碾压物体产生颠簸,后经勘查工作,所碾压物体应为吕某事发时所穿鞋。 3.4 对监控录像2(鉴定材料6)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EXXXXXXX9; 文件格式:DAV; 文件大小:431MB; 该视频为沿途监控录像。SHA-1哈希值为:CXXXXXXXX6,经检验,帧率为25帧/秒;画面显示时间,“06:50:10”,小型轿车(晋XXX4)从画面中经过,画面可反映小型轿车(晋XXX4)车身轮廓,未反映小型轿车(晋XXX4)有采取制动、转向等措施。 4.对事故现场进行检验 委托资料载,事发地点位于黄河大街黄河宾馆红绿灯处,沥青铺设,路面完好,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时间为清晨,有小雨,轻雾,能见度2-4千米;路面潮湿,路面未遗留明显制动痕迹。 5. 对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5.1 对小型轿车(晋XXX4)的转向系统进行检验 待检车辆的转向系统部件完整,连接正常。方向盘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5.2对小型轿车(晋XXX4)的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试验路面:干燥沥青平坦硬实路面 路试检验设备: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XXX) 路试检验结果如下: 测试日期 2021/12/08 测试时间 11:04:12 初始速度 57.7km/h 制动距离 22.6m 制动协调时间 0.110s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5.69m/s2 最大踏板力 472N 装载情况 空载 有无超出试车道 无 6. 进行现场模拟实验 实验时间:2021年12月8日 实验地点:事发路段 实验车辆:小型轿车(晋XXX4) 气象条件:阴天 实验内容:于事发地点模拟事故过程,并从视觉、触觉、听觉等方面分析判断驾驶员是否可感知碰撞发生。 鉴定人员根据辆车碰撞相对位置,在事发地点多角度、多位置、多车道进行模拟实验,实验时间气象条件与事发时相似,视野条件相近。实验结果反映,碰撞发生前小型轿车(晋XXX4)驾驶员应可以观察到电动车及其驾驶员。在事发路面模拟车辆右侧车轮碾压物体颠簸情况,反映驾驶员颠簸触感明显,可感知车辆发生颠簸振动。结合车辆撞击情况及车辆密封、隔音效果,实验判断驾驶员应可听见撞击时碰撞声响。
【分析说明】
1.对两车痕迹进行分析 根据车辆痕迹检验结果,辆车接触符合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后电动车倒地,轿车前部底盘处与吕某身体接触。 2.对事发过程进行分析 委托资料反映,事发过程应为,在XXX路口东侧,轿车与电动车发生接触,事发过程轿车采取了明显的制动措施及转向措施,轿车右前轮有明显卡滞差速现象,轿车右后轮有明显颠簸现象;撞击发生后,鉴定资料未反应轿车采取有效的制动停车或其他措施。 3.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分析 检验结果反映,车辆转向系统链接正常,转向顺畅无卡滞、无干涉,因此车辆转向系统正常。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规定: 7.10.2.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试验通道宽度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75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 ≦400N, 其他机动车≦450N。 ……。 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0.2.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7.10.2.1或7.10.2.2,即为合格。 本案路试涉案车辆已超出7.10.2.3中对制动踏板力的要求,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69m/s2,不满足7.10.2.2表4中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综上,小型轿车(晋XXX4)的行车制动有效,但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4.对轿车驾驶员是否可感知事故发生进行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模拟实验结果,事发前轿车驾驶员应可以观察到电动车及其驾驶员;车辆颠簸实验结果反映,车辆驾驶员应可以感知右后车辆颠簸情况,触感明显;经听觉模拟并结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XX]临鉴字第XXX号,驾驶员应可听见事发时撞击声音。 根据监控录像1检验情况,事发时轿车采取了明显的制动及转向措施,并结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XX]精鉴字第XX号,认为驾驶员已明确感知了事发时车辆处于非正常行驶工况并已主观采取了避险措施。 综上所述,轿车驾驶员应可感知碰撞发生过程。
【鉴定意见】
1、小型轿车(晋XXX4)的转向系统正常,行车制动有效,但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2、小型轿车(晋XXX4)驾驶员应可感知碰撞发生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