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孔某子女抚养变更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徐某(男)与孔某(女)办理离婚登记,有关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婚生子徐某随女方生活,婚生女徐某某随男方生活,若后期女儿自愿选择随女方生活,男方将每月负责支付5000元抚养费给女方;另有教育费、医疗费等一次性2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的,将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现双方对子、女的抚养等事项进行重新约定:婚生子、女均随女方生活,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负责支付5000元抚养费,费用于每个月20号之前交至女方手中或存于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另有教育费、医疗费等一次性2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的,仍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2020年8月21日,公证员帮助二人修改规范了协议内容,指导二人填写申请表、制作谈话笔录,为二人办理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并送达公证文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青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 乙方:孔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 公证事项:抚养权变更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在本处的相关笔录中甲乙双方确认系完全自愿签订前述协议。 依据上述事实, 兹证明甲方徐某与乙方孔某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青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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