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后,被告人靳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及图片,利用该手段实施多起诈骗行为。2020年2月初,受害人刘某某想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联系到本案被告靳某某。刘某某向靳某某订购口罩25000个,并给靳某某分两次转账共计75000元。但是被告靳某某未给刘某某发去口罩。2020年2月20日,受害人赵某需要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通过微信联系找到靳某某,向靳某某订购口罩5000个,并通过支付宝向靳某某转账17000元。事后被告靳某某未给赵某发货。2020年2月20日,受害人张某某想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靳某某,向其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11000个,并向靳某某银行账户中转入29700元。然而这次被告靳某某依然未给张某某发货。2020年2月19日,刘某某感到自己被骗,于是向兴和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2月21日,兴和县公安局民警赴集宁,在集宁区某小区被告人家中将被告人靳某某抓捕。 2020年5月28日,兴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后于当日指派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所予以法律援助。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接到兴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后立即指派崔律师担任靳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2020年6月2日,崔律师接受指派后在兴和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靳某某,表明自己是法律援助律师身份并询问了案件过程,制作了会见笔录。通过会见,崔律师了解到,被告人靳某某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6月4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靳某某诈骗罪提交法院的证据: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试听资料。辩护人提出辩护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靳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诉,并写下了认罪悔罪具结书,悔罪态度真诚,符合从宽处罚条件,故请求法庭对靳某某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认罪态度诚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被告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故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经兴和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如下:一、被告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刘某六万元、赵某一万七千元、张某二万九千七百元。
【案件点评】
新冠疫情在我国爆发初期,口罩需求量激增,有些人趁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或出售劣质口罩,甚至进行直接诈骗。在全民抗疫的国情下这些违法分子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随着“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出台,检察院、法院部门从快审理,当庭宣判,有效打击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维护了防疫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不仅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愿意认罪伏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尽快恢复疫情特殊时期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