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3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016年7月28日,陈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2016年8月17日,陈某到澄海区司法局报到,澄海区司法局为其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后,指定陈某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鉴于陈某第一个考核周期为合格,2016年12月1日,陈某的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截止至2017年11月6日,陈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正常。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1月6日,陈某于脱管前最后一次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于11月13日电话通知陈某参加社区服务时,发现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11月14日、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两次电话联系陈某无果后,将情况告知陈某所在居住地某某村的治安主任,委托村干部到其家了解情况,并告知陈某本人或其亲属,要求陈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11月15日,当天陈某依然未到司法所报到。11月16日,再次联系陈某未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当天到陈某家里送达《社区矫正人员限期报到通知书》及《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告知其家属陈某涉嫌脱管的行为及脱管的法律后果,要求家属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查找陈某。截止11月17日,陈某依然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遂将陈某的有关情况口头上报澄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得知情况后,社区矫正股要求司法所立即按脱管程序进行处置并指导司法所展开查找工作。 2017年11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的上班地点“某某展厅”进行查找,未能见到其本人。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再次到陈某家了解情况,其母亲表示无法联系到陈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母亲再次阐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法律后果,要求陈某家属要尽快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并告知陈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人员陈某脱管的情况通报当地派出所。11月21日,澄海区司法局在接到司法所关于陈某脱管的书面报告后,向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出并直接送达《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的函》。11月27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所在村走访调查,向村委会了解陈某脱管的情况后,并于当日晚前往陈某家中了解情况,再次向陈某父母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后果,要求其家属要尽全力查找。12月8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走访村委会及陈某家,了解查找进展,再次告知脱管的法律后果。12月15日,区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走访陈某家,并告知亲属陈某脱管已超过一个月,将按程序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截止至2017年12月15日,陈某未到司法所报到,仍下落不明。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陈某脱管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向澄海区司法局上报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2017年12月25日,经社区矫正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决定,澄海区司法局向澄海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8年1月10日,澄海区司法局接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陈某于1月9日到所报到,但陈某拒绝交代相关情况。澄海区司法局立即指示司法所,将陈某列入特殊管理对象,要求其每日到所报到,同时协调派出所和村委会共同做好稳控工作。1月10日,澄海区司法局向澄海区人民法院函告陈某到司法所报到的相关情况,并请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做出裁定,及时告知结果;同时,向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函,告知陈某到司法所报到的相关情况,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做好稳控工作。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澄海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澄海区司法局向澄海区人民法院和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提交的建议书、告知函件及澄海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均同时抄送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的情况 2018年1月26日,澄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月26日,澄海区司法局收到澄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当日,立即做出对陈某终止社区矫正决定,并发函提请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协助对陈某采取羁押措施。收到裁定书当天适逢周五下午,为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全体工作人员连夜加班,详细整理相关文书材料。1月27日(周六)上午,工作人员主动与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和澄海区人民法院衔接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下午,工作人员到派出所衔接协调;傍晚,派出所将陈某抓捕到案。陈某被羁押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后续工作,对陈某进行谈话询问,告知有关事项,并制作书面谈话笔录。1月27日20时许,派出所将陈某移交给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随即在澄海区人民医院完成入监前体检,22时许,陈某被送交澄海看守所。工作人员办理完移交手续时,已经到了1月28日(周日)凌晨。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和送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的《关于协助对罪犯陈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函》均抄送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做好与检察院的沟通与联系。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月29日,澄海区司法局将本案例通过会议和文件形式通报至全区司法所,要求各个司法所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要服从监管,遵守规定;同时,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教育制度,防止出现脱管重新犯罪的情况。

【小结】

本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要严格处理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脱离监管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受社区矫正效果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故意逃避监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 二是启动撤销缓刑程序后,要处理好新情况。本案中,澄海区司法局遇到了一个新情况,这在过去处理的同类案件中是没有的。这个新情况就是在启动撤销缓刑程序后,司法局已经向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经过一段时间,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又到司法所报到。面对这一新情况,澄海区司法局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多措并举,一方面立即将陈某列入特殊管理,要求其每日到司法所报到;另一方面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处理,函告公安机关,请求采取措施协助做好稳控工作。书面函件均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是提请撤销缓刑、执行收监工作要及时。本案中,澄海区司法局在全面搜集整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后,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此次澄海区司法局办理对陈某的收监执行,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到完成收监移交,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主要领导靠前协调指导,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协助,及时、迅速的完成收监执行工作,有效防止了陈某逃脱或再次犯罪,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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