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薛某与孙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宝丰县的薛某在与朋友聚餐时与孙某相识,同年4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随后的交往当中,双方因性格、脾气方面存在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后双方于2022年3月终止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孙某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理由向薛某借款,薛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给付孙某共计108280.35元。在分手后,薛某要求孙某返还上述款项,孙某则认为这些钱款系薛某自愿赠与,要求返还没有依据,拒不返还。薛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2年4月某日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薛某的申请后,在详细阅读案件材料的基础上,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孙某,孙某同意调解。2022年4月某日,调委会正式受理了该纠纷。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调解时间和地点。 调解当日,双方如约来到调解室。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讲述了人民调解的一般过程,告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两人均表示已知晓上述内容,自愿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请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诉求。薛某称,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自己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借给孙某108280.35元,现要求孙某返还上述借款。孙某则不认可薛某陈述的事实,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均属于赠与,不属于借款性质,故不应返还。在孙某陈述自己的观点时,薛某异常愤怒,并扬言不返还钱款就让孙某付出代价,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见状,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争吵并安抚双方的情绪,告知当事人:既然均有意愿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就要彼此放下心中成见,理性处理纠纷。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归纳整理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薛某给付孙某的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 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调解员结合薛某提供的微信聊条记录及转账记录,逐一向双方进行了细致分析:关于孙某称给弟弟交付房款、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父母银行账户等款项往来,结合聊天记录,经与双方核对,孙某认可了相关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合计72800元;对于薛某给孙某的微信转款,如因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过双十一的转款2500元,发朋友圈用以秀恩爱的转账5200元等,此类转账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薛某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且双反没有约定附加条件,赠与方一经交付,就不能再撤销,除非受赠人存在特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在本案中,受赠人孙某不存在上述行为,因此薛某不能主张撤销赠与进而要求返还财物。 对于双方共同消费的12836.35元,调解员结合双方曾同居生活,以及双方认可该部分款项为共同生活期间花费等情况。调解员告知双方,该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孙某可不予返还。至于薛某自愿现金给付孙某的9690元,由于孙某对于薛某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不予认可,而薛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因此该部分款项无法确定系双方借款。 综合上述分析,双方认可为借款的72800元孙某应予以返还。经过调解员一番耐心劝导和释法说理,薛某与孙某最终达成了一致,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孙某归还薛某借款72800元,恋爱期间其他支出不再追究; 2.双方和平分手后保证相互尊重对方名誉权、隐私权,不得相互诋毁对方名誉人格,不得干涉对方婚姻自由; 3.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返还款支付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调解员在后期的回访中得知,孙某已按照协议履约,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恋爱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情侣恋爱交往时,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要明确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情侣关系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以免恋爱关系发生变故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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