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有限公司公函邮寄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吉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吉林某有限公司向现代江苏某有限公司邮寄“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接待公证员审查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待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办理本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意义、法律后果,重点告知本公证仅证明吉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邮寄上述公函等文件的邮寄行为,吉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表示认可。公证处受理此申请后,开启“助企优服”绿色通道,承办公证员全程在现场监督吉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上述材料的邮寄全过程,并制作完成工作记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吉长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吉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长春市某区某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吉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于二0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向现代江苏某有限公司邮寄“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XXX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于二0一八年X月X日下午X时X分来到长春市某区邮政支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吉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将“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交给邮政支局工作人员,邮政支局工作人员将“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装入国内标准快递袋中,并取得《国内标准快递单》壹张(号码:1016……和《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壹张(发票号码:01……)。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的复印件与邮寄的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1.关于终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及《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函复印件一份共计1页; 2.《国内标准快递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 3.《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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