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7日23时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汝州市某KTV门口,看到与吴某某有经济纠纷的杨某某后便电话联系吴某某。吴某某纠结吴某乙、吴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吴某丁至某KTV门口与吴某甲汇合,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殴打过后,吴某某等5人强行将杨某某及其女友郝某某拉至某村委会。在村委会,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再次对杨某某、郝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该案经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向吴某某送达刑事判决书后,吴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吴某某上诉申请后,向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起中代理此案。 丁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吴某某。会见时,丁律师发现吴某某有法定或酌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未予查实,如吴某某曾经劝过网上在逃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曾要求他人报警、能够主动终止犯罪行为等。 根据对阅卷和会见工作的总结,丁律师发现根据事实和证据吴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无疑,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规定。为了突破该难点,丁律师发现可以从以下几个事实方面重点着手:吴某某之所以非法拘禁他人是因为索要合法债务;本案非法拘禁时间极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吴某某有对己有利的量刑情节。 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丁律师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公诉人补充了如案发当晚吴某某使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的通话记录、案发当晚吴某某要求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证人证言等大量对吴某某有利的证据。 开庭之前,丁律师准备了辩护提纲、发问提纲、《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材料,标出7条对吴某某量刑有帮助的条文。开庭时,丁律师把公诉机关补充的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材料当庭递交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丁律师提出:1.吴某某的行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可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2.吴某某并未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且110和120报警电话都是他人经吴某某授意或者吴某某亲自拨打的,说明吴某某主观恶性小,且犯罪后能采取积极的措施抢救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中非法拘禁的时间短暂,相比其他长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同类案件,可谓情节较轻,可以对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吴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吴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吴某某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吴某某及其同案犯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相对同案其他人员的量刑,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吴某某的定罪部分,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吴某某是否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规定。通过多次研究案情,抓住重点,收集证据,与案件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反复沟通,丁律师发现吴某某一审时有大量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一审法院未予查实和认定。丁律师通过多次沟通,补充大量对吴某某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对吴某某的量刑起到了很大作用,使法庭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改判受援人免于刑事处罚,实现了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