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崔某是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为日本某品牌的授权代理商,负责壁材出售及制作等,在业内有着较高的认可度。该公司与位于浙江省某市某乡的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协议,但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在自己品牌下的专卖店内却一直销售其他类似产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权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安排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前往浙江省某市某乡的相关店铺,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预定了该专卖店所出售的相关产品,并取得相关凭证等。整个过程均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对专卖店的位置、门头等进行了拍照,结束后所有现场取得的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并进行了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京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X路甲XXX号XXX层 负责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公证事项:保全 申请人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由其法定代表人崔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委托代理人前往浙江省某市某乡大道某市场取证的过程保全有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时五十分许会同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2XXX】及该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邵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2XX)一同来到位于浙江省某市某乡的XXX市场3号入口(入口处有“XXX市场”、“3”等字样,以下简称“该市场”)。首先,本处工作人员使用自备手机对该市场的入口处局部外观、坐落位置及相关的周边情况进行了拍照。随后,上述一行人从该市场入口处进入后右转,前行约150米,来到位于该市场二层的一家XXX门店(以下简称“该门店”,该门店上方显示有“XXX”、“原装进口硅藻页岩”等字样)。上述一行人来至该门店内,邵某向该店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中等身材,上身着羽绒服,扎马尾,下称“该工作人员”)表示家里要进行装修来选择壁材,在了解相关产品性能之后,该工作人员推荐了XX硅藻土并表示店里没有现货,只能在装修的时候将材料直接送至现场,邵某在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后现场取得了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片【名片上印有“XXX”、“张某某”和“182XXX”等字样,并由该工作人员手写了“388/平方”和“268/平方白料(XX)”等字样,复印件见附件一】。前述一行人还在现场获取了一张个人名片(名片上印有“董某某”和“189XXX”的字样,复印件见附件二)以及部分宣传册(复印件见附件三)。上述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经公证员检查过内存的手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摄像,本处工作人员使用其自备手机对该门店内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 上述过程结束后,现场取得的个人名片、宣传册及保存有现场拍摄内容的手机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朱某保管下携带回我处。在本处,工作人员对现场取得的名片、宣传册进行了复印。所摄制内容经我处工作人员刻录光盘一式四份;上述对现场的有关情况所拍摄的内容后经打印取得照片共三十一张。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两张个人名片、宣传册的原件相符;刻录有摄像内容的四份光盘经我处分别予以加封,除其中一张留存于我处,另外三张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所附的三十一张照片均系对现场有关情况拍摄后打印取得,与实际情况一致。 附件: 一、现场取得的个人名片的复印件; 二、现场取得的个人名片的复印件; 三、现场取得的宣传册的复印件; 四、对现场情况拍摄后打印取得的照片共三十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