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1955年生,初中文化,丹东市振兴区人,捕前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2007年8月31日入辽宁省沈阳市第二监狱服刑。徐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和2017年7月11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12日,沈阳市第二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徐某某患有右肺癌。四监区提出对徐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11月14日委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对徐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20年1月21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徐某某患有:右肺上叶原发性支气管癌;鳞癌可能性大;T4N2MIⅣ期;双侧胸膜转移癌;双侧恶性胸腔积液;心包转移癌;恶性心包积液;高血压等症。 2月26日,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徐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徐某甲(罪犯徐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丹东市合作区(罪犯徐某某居住地)司法科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丹东市合作区司法科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徐某某回到其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 3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4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沈阳市第二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徐某某押送至丹东市合作区,与合作区司法科完成交接手续。3月25日,沈阳市第二监狱在监狱内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