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对邓某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初,邓某芳入职广东省中山市荣光国宴饭店(以下简称“国宴饭店”),从事清洁工作。2016年11月12日下午3时左右,邓某芳准备下班打卡时在饭店的楼梯滑到,从而扭伤右肩膀。受伤当天,饭店陈经理拒绝送邓某芳去医院,邓某芳电话联系老乡詹某南送其去医院治疗,期间住院9天,前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尚未完全康复。由于饭店拒绝支付邓某芳的医疗费,邓某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国宴饭店向其支付医疗费38000元、误工费9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共计39900元。 2017年12月2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邓某芳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故而作出(2017)粤2071民初1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邓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芳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3月26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某芳于2018年3月19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同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秋霞担任邓某芳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开始介入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一审资料,研读一审判决书,向邓某芳询问案件细节,发现原告邓某芳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邓某芳未就为国宴饭店提供劳务而发生损害这一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二是原告邓某芳没有举证说明为何从入职到受伤期间,为邓某芳购买社保的单位先后为被告国宴饭店、中山市荣光国强盛宴饭店(下称“国强盛宴饭店”)以及其个人以自由职业身份购买社保。邓某芳在一审时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医疗费发票、参保证明、员工工衣、工牌,但却忽略了该参保证明上所载明的为其参保的单位与被告国宴饭店主体不一致的瑕疵,对自己受伤时是以自由职业身份购买社保而非被告国宴饭店购买社保的情况未予详细说明。三是邓某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宴饭店与国强盛宴饭店存在关系。 此案举证的难度在于:如何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补强证据以证明国宴饭店和国强盛宴饭店实为同一饭店,以及邓某芳受伤地点在国宴饭店。为此,承办律师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取证,包括向银行申请列印邓某芳入职以来工资银行流水,特别要求银行在工资银行流水中展示付款单位的中文名称、付款账号等明细事项信息;收集国宴饭店经理及工作人员与邓某芳的对话录音资料;前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国宴饭店、国强盛宴饭店企业信息;到饭店现场察看拍照、录像,以及寻找证人出庭作证等。 承办律师在调取出来的银行流水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国宴饭店于2016年4月至7月为邓某芳购买社保期间、国强盛宴饭店于2016年8月至10月为邓某芳购买社保期间,均使用同一银行账号4*********12299向邓某芳发放工资。结合实地察看结果,两家饭店在地理位置上相邻,饭店之间的墙是打通的,员工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况,工作人员也承认国宴饭店就是国强盛宴,使用同一公章,国宴饭店员工也承认协助过邓某芳处理理赔事宜,知情人詹某南也愿意出庭作证。 2018年11月2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新收集的证据,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 一、邓某芳与国宴饭店存在实际用工关系。邓某芳从入职至受伤乃至受伤后继续带伤上班7天,期间邓某芳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从未变更过,有一审时提交的工衣、写有国宴饭店清洁员邓某芳的工牌、参保证明以及二审中补充提交的工衣押金条、2018年3月23日在国宴饭店财务室关于退工衣返还押金的现场对话、2015年4月到2016年10月交通银行流水佐证。需要强调的是工资流水中,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国宴饭店发工资使用的账号是4*********12299。与参保证明比对即可发现,早在2016年4月邓某芳仍由国宴饭店购买社保时,国宴饭店已经使用前述账号发放工资,在同年8月往后由国强盛宴饭店购买社保期间,仍然是通过前述账号发放工资。另外,邓某芳于2016年9月25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我国法律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购买社保,为此,国宴饭店于2016年11月起不再为邓某芳购买社保,而是由邓某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购买社保。这就是参保证明上显示邓某芳受伤时以自由职业者购买社保的原因。 二、国宴饭店与国强盛宴饭店实为同一饭店,且存在混同用工的现象。如前所述,国宴饭店与国强盛宴饭店使用同一账户向邓某芳发放工资;再者,从小视频、现场拍照收集的新证据显示,国宴饭店和国强盛宴饭店的营业地点是相通的,在职的员工穿着同款工衣,没有明显区别;最后,从邓某芳与国宴饭店财务、经理之间的对话,也可以明显得知两饭店对外统一使用一个公章,国宴饭店就是国强盛宴饭店。 三、邓某芳受伤的地点在国宴饭店。知情人詹某南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国宴饭店附近上班,有光顾过国宴饭店,在国宴饭店就餐时都能看见邓某芳在那从事清洁工的工作,邓某芳受伤当天,也是詹某南送其去医院就医的。另外,事发后负责处理邓某芳赔偿事宜的国宴饭店经理在谈话录音中也不否认邓某芳在国宴饭店受伤,也参与过调解。以上均能证明邓某芳受伤的地点在国宴饭店。 综上所述,邓某芳与国宴饭店存在劳务关系,邓某芳是在为国宴饭店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国宴饭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收集的新证据和代理观点,并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粤20民终424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邓某芳于一审提交工衣、工牌和社保的参保证明,又于二审提交一系列新证据,已完成举证责任。国宴饭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据此采信邓某芳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因国宴饭店与国强盛宴使用同一企业账户向邓某芳发工资,故认定该两企业实为同一企业。邓某芳受伤前两个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实无法由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故采信邓某芳于受伤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购买社保的解释。根据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邓某芳于事故当天确实在国宴饭店受伤,且事后有和国宴饭店员工协商处理过相关事宜,故认定邓某芳与国宴饭店存在持续的用工关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5080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荣光国宴饭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芳损失36954.19元。 2019年2月4日,邓某芳收到了法院划付的全额执行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从一审法院判处驳回邓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到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邓某芳的大部分诉求金额,充分展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以及证据补强规则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法律的适用,而在于事实的举证说明。回顾全案,邓某芳在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一审提交的证据有瑕疵。援助律师在二审时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国宴饭店和国强盛宴饭店使用同一银行账号发放工资”这一关键点,结合人证和物证共同指向两家饭店存在互通,共同使用同一公章、混同使用员工,并且在事发后国宴饭店员工协助处理理赔事宜等事实,多维度论证国宴饭店与国强盛宴饭店存在关系,且邓某芳事发当天确实是在国宴饭店受伤的事实,最后承办律师新收集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均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 这个案例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是,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树立证据意识。民事诉讼中,在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义务很严格,原告必须围绕诉求进行严密的举证,发现瑕疵证据后,必须寻找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补强说明,才能确保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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