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申某,女,33岁,安徽省某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离异。 被鉴定人申某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其有精神障碍史,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其目前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精神障碍服刑能力评定量表:32分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申某在民警陪同下步入司法鉴定室,入室后表现安静,衣着整洁,年貌相符,接触交谈被动合作,对答切题,能正确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整个交谈过程,思维逻辑未见异常,引出可疑幻听(偶有凭空耳闻人语),情感反应适切,注意力集中,智能检查符合其文化水平,自知力部分存在。生活自己能力可(能自己烧饭,自己照顾自己,仪表整洁),社会交往较前改善,虽和家人朋友联系少,但交完了新朋友,每月靠低保金和男友接济生活。 (四)资料摘要 某某市精神病院被鉴定人两次住院病历部分摘要(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4日、2019年3月10-2019年3月20日),均因“多疑,夜眠差”入院,精神检查zsq,年貌符,仪表整,接触被动,存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集中,自知力无。均诊断:精神分裂症。先后予以“利培酮”“氯氮平”“阿立哌唑”治疗。院外服药间断,病情时有复发。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人申某既往有明确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的精神病性发作,近一年来发病时鲜明症状的程度和出现评率明显减少,阴性精神分裂症综合征症状也有改善,交往了新的男友,有找工作的想法等。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交谈被动和,思维逻辑未见明显异常,存有可疑幻听,情感反应适切,智能符合其文化水平,对目前自身情况认识可。 综上所述,参照《国际疾病及相关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被鉴定人申某的临床表现符合其中“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诊断。 (二)服刑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申某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日常生活能力可,社会交往能力可,表示愿意服从监区管理,和同监人员和平相处,知道自己之前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人目前能正确认识自己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适应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3-2016中的4.1及附录A.1条款,被鉴定人申某目前具有服刑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申某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服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