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以案释法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丈夫李某某经常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曾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2020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分居生活至2021年8月,分居期间,张某某独自抚养4周岁的孩子。

【调查与处理】

2021年8月末,张某某来到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主张与李某某离婚。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了张某某的申请,指派律师为其离婚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会见了张某某,并耐心倾听了张某某的述说,得知至2020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孩子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同时张某某陈述,2020年起诉之前,李某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曾经报警2次,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调取报警相关材料。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向张某某的父亲分多次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总计借款3万元。 援助律师指导张某某依法收集法院在第一次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的证据和借款的证据,并依法到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调取了第一次起诉的庭审笔录及报警相关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后,援助律师指导张某某确立了诉讼方案和思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是婚生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某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称孩子不是他的,所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并主张张某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同时提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8位案外人分别借款共计1.6万元,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但是其提交的7份借款证据上均无张某某本人的签字,也未能体现事后得到张某某追认的事实,李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李某某主张的债务未予确认。对于李某某提出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主张,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过错赔偿情形的事实,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 2021年10月,人民法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对于李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债务3万元,虽然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向其父亲出具的欠条,并由其父亲出庭进行作证,但是人民法院以其证据不够充分为由未予支持其主张。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在庭审时均认可自2019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直到庭审时。张某某曾于2020年3月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2020年6月,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张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也未履行夫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2020年张某某曾经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0年6月,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支持了张某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对于张某某提出的婚生子女由其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的诉讼请求,援助律师认为,抚养权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基本条件,婚生子现年幼,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一直由张某某照顾。保持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婚生子由母亲张某某继续抚养为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庭审中,李某某主张孩子与其没有血缘关系,故不同意支付相应抚养费,因其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结合张某某提交的孩子出生证明、户籍登记信息等情况综合认定,李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支持其主张。庭审中李某某陈述每月收入为3000元至4000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李某某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典型意义】

张某某离婚案中法院据以判决离婚的法律规范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沿袭了2001年《婚姻法》第32条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第五款。援助律师根据受援人陈述的事实及请求,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到相关部门调取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证据,确定了诉讼思路和方案,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最后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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