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48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被捕前务农,重庆市云阳县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2016年8月23日送入三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陈某某因发现颈部包块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6年12月7日到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外诊检查,行活检查见脂肪细胞,诊断为颈部包块待查。由于病情逐渐加重,2017年6月14日再次到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外诊检查,诊断为左侧颈部恶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绊感染、右肺下叶肺大疱。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缓解,经监狱批准于2017年9月26日将其押解到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进行病情鉴定。2017年10月9日,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综合病史、送检资料、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临床诊断:左右颈部转移性低分化麟癌,慢性支气管炎。作出(2017)渝三峡医鉴第xxx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某病情属于保外就医范畴,如不及时规范治疗,病情有恶化倾向,随时存在死亡危险。 陈某某所在监区收到病情诊断后,立即着手收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2017年10月23日,监狱刑执部门根据陈某某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与保证人签定了保证书。陈某某所在监区于2017年10月23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会议,建议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核,会议一致同意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为进一步调查评估陈某某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刑执部门向该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10月31日,监狱收到云阳县司法局(2017)字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三合监狱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和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至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向监狱出具书面意见:按规定依法呈报。 刑罚执行部门将同意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2017年11月1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以(2017)渝狱暂字第xx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4日,重庆市三合监狱派民警将陈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至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同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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