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0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籍贯为辽宁省本溪市,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0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8月3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至2034年2月2日。2011年1月14日送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四监区五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5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止,先后获得表扬四次、可兑现的考核计分300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暴力犯罪,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10月19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4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3年6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