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维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是五河县XX医院妇产科的医生,其称:二〇一九年XX月二十一日早上,孕妇夏某因腹部被撞击来到我院妇产科找我做检查,我们之前就认识,两人微信互为好友,检查时我在彩超定位下未见胎心,并将未见胎心的情况告知夏某,立即让其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后夏某持五河县XXX医院彩超单到我院要求住院,五河县XXX医院彩超单提示:宫内死胎,我院将夏某收住妇产科,当日夏某晚上自然分娩一女性死婴,约两小时后,夏某的亲属报警捏造事实损坏我院和我的名誉,夏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二十五日在其朋友圈发布标题为“五河XX医院还我女儿!讨回公道!”的不实文章,该文章捏造事实,损坏我和五河县XX医院的名誉,夏某有可能随时将微信朋友圈内容删除或将我删除好友,现为固定证据,维护医院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安徽省五河县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随后李某在本处操作其手机,查看将其好友夏某的微信朋友圈,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助理阚XX对李某手机内容进行拍照,最后我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公证机构对证据的事实或行为做一真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若当事人出现上述这种情况,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五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称其微信好友夏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二十五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标题为“五河XX医院还我女儿!讨回公道!”的不实文章,称该文章捏造事实,损害其和其就职的五河县XX医院的名誉。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查看微信好友夏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标题为“五河XX医院还我女儿!讨回公道!”文章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阚XX办理此项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阚XX及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三十一日在本处,由李某操作手机,公证员助理阚XX进行拍照,进行了以下查看行为: 当日十五时四十一分,李某用待保全手机拨打本处座机号码“505XXXX”,本公证员查看座机显示来电号码为“XX”。随后李某挂断电话返回手机主屏幕。 接着李某点击手机屏幕上的“设置”图标,依次点击“更多设置-关于手机”,进入“关于手机”界面,该界面显示“型号vivoX9”、 “软件版本号PD1616-D-7.16.16”等信息。查看完毕后返回手机主屏幕。 随后李某点击手机主屏幕中的“微信”图标,退出微信后重新进入微信登录界面,该界面显示 “手机号XX”“密码”等文字,李某在密码一栏输入密码后点击“登录”进入微信界面,依次点击 “我-设置-账号与安全”,进入“账号与安全”界面,显示“微信号 wxid_tk39jykqtXXXX”、“手机号XX”等信息。查看完毕后返回“微信-设置”界面。点击“关于微信”, 进入“关于微信”界面,显示“微信WeChat Version7.0.3”等信息。查看完毕后返回微信主界面。 李某点击微信“通讯录”,进入通讯录界面,点击“搜索”输入“夏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夏某”,进入与“夏某”的通话框,点击“夏某”的微信头像,显示“夏某”、“昵称:夏XXXX”、“微信号:XX”、“地区:安徽蚌埠”、“电话号码XX”“朋友圈”“更多信息”等图文信息,点击该界面中的“朋友圈”,进入“夏XXXX”的朋友圈,该朋友圈显示“2019年XX月XX日”发布一条图文消息,图片旁显示“五河县XX医院捏造事实,求求大家帮忙转发,还我女儿一个公道”文字,点击该条图文消息显示“五河县XX医院还我女儿!讨回公道!”等文字(详见所附照片)。公证员助理阚XX对上述查看过程进行了拍照。 整个查看过程于当日十五时五十三分结束,本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 1、以上查看过程属实。 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公证员助理阚XX现场拍摄所得,所载内容与现场查看情况相符。 附件:照片壹拾叁张共五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五河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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