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曾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9年曾某某与谢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双方在高沙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曾某某由于工作原因常年在外,谢某某在家与另一申姓妇女有不正当关系,曾某某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而谢某某及其家人坚决不同意。曾某某遂委托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周述成律师处理此案。

【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婚生小孩由谁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曾某某委托以后,成功调取所要争夺孩子的信息,在洞口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周述成律师联系对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均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曾某某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可以最快的速度结束现在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如果不能调解成功,一般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一般判决不准离婚,需要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再次起诉仍然需要聘请律师,自己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由于孩子对原告来说特别重要,在调解谈判过程中,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前提是女方在孩子抚养费和财产上做出让步,在多轮谈判以后成功女方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同意将婚后的一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双方各自的存款、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案件结果概述】

在律师周述成主持的调解下,原告曾某某和谢某某调解离婚,孩子随曾某某抚养,谢某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2018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后婚生子谢某的学习生活等费用由谢某某负担。婚后原被告共有的在长沙的一套商品房、湘E49A60小车归被告所有,坐落在高沙镇高武路300号门面房归曾某某所有,双方各自的存款、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民发[1989]38号)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加上《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共七种。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对1989年《意见》中所规定的第7、9、10、12、13、14条做了部分修正。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实,若对方不予承认,则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等。以殴打、捆绑、残害等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硬暴力”,以“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其社会活动自由、通过监控家庭成员的通讯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软暴力”。对于“软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证据予以认定。 三、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案例评析】

一、离婚案件中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需要在生效六个月后再另行起诉; 二、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如果对方有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同时,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使用; 三、离婚案子不光主张离婚还会一并涉及孩子抚养和夫妻财产问题,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孩子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按照当事人的最大需求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最终调解满意结案。

【结语和建议】

离婚纠纷的调解,重在发挥律师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律师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司法行政、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得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备案,并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离婚非诉讼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 (2)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纠纷,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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