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公安局干警发现辖区居民杨某经济来往异常。杨某属于无业人员,没有任何生意,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二维码收款每天收费次数达到200-300笔,且单笔收费金额基本固定。 经调查,在2016年,杨某在微信群认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019年6月起张某某对杨某宣传“云数贸数字货币卡”“云数贸股东分红卡”“民族资产解冻卡”等卡片,以上卡片售卖150元-200元不等,通过手机或扫码器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可以看到卡片内有巨额资金,每张卡片显示其上有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上亿元不等。张某某还宣传说这些卡片都是“云数贸平台”发行的,“云数贸平台”是“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平台”,有政府背景,是国家为了保密以“张健”个人名义设立的“云数贸平台”,“云数贸货币卡”是国家发行数字货币的形式,且与“解冻民族资产”有关;通过购买“云数贸股东分红卡”“云数贸数字货币卡”等卡片可以成为“云数贸的股东”,获得巨额“云数贸分红”;在2020年末国家正式实施数字货币时,“云数贸卡”就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开网”,每张“云数贸卡”上的巨额金额就会转化成正式货币,持卡人就可以用“云数贸数字货币卡”进行消费了。经过张某某的宣传,杨某信以为真,不但自己购买了许多卡,还帮助张某某向他人销售,之前发生的经济往来异常,就是杨某替张某某向他人收取卖卡费产生的。干警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在哈尔滨市张某某的住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到案。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向办案机关坦白了她从其上线李某处自购卡片并取得成套虚假宣传资料的事实,坦白了她向杨某虚假宣传、虚构“云数贸卡”能够增值和具有货币功能的事实,坦白了她通过同样方式向包括杨某在内的多人共诈骗55670元的事实。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2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张某某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饶河县人民法院通知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张某某提供辩护。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笑雨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代为刑事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阅卷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受害人数众多、牵涉面极广、财产损失巨大,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通老百姓防范诈骗罪意识、能力比较差,更有人因为缺少法律意识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甚至涉嫌触犯刑法。承办律师联系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会见中,承办律师与张某某沟通核对了案件事实,向张某某告知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张某某系初中文化,其对于诈骗罪的详细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也缺少防范此类诈骗犯罪的能力,前期就是因为被骗产生了损失,为弥补和转嫁自己的损失,就触犯了法律。承办律师对其讲解了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又告知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沟通,张某某明白了自己销售卡片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同时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表示今后不仅自己不再参与诈骗,还要提醒自己身边的朋友吸取教训,网络上传播的内容并不都是合法的,今后不要轻易效仿。 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两方面的辩护意见:一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某以自购卡片并虚假宣传、虚构“云数贸卡”能够增值和具有货币功能的事实,并通过低买高卖方式向包括杨某在内的多人共诈骗55670元的事实构成诈骗犯罪和诈骗的金额没有异议。二是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①被告张某某所诈骗的财物数额不是很多,没有其它暴力犯罪等严重和恶劣的情节,并且其有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的意愿,能够挽回给国家及社会造成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应根据其情节对其从轻处罚。②被告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使得侦查机关快速准确查清案情,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特别是张某某在法庭的表现,充分证明她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庭审和今后的改造,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③被告人张某某愿意缴纳罚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希望法庭能对她从轻处罚。④被告人张某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属于一时糊涂而犯罪,是因其受害后为了转嫁损失而犯罪,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⑤被告人张某某将其诈骗所得,没有用于挥霍或其他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处以适当罚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1年1月20日,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贩卖“云数贸卡”的过程中,其宣传内容、方式等受他人传授,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偶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逯某某人民币11275元、孙某某人民币11365元、王某某人民币1520元、李某某人民币19815元、贾某某人民币11355元、韩某某人民币34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代理本案,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目前,此类诈骗数量相当多,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和“云数贸”相关的诈骗体系庞大,“云数贸数字货币卡”只是此类诈骗活动的一小支,此次破获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目前形势并不乐观,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任重而道远。2.此类诈骗活动诱惑力较强,形式较新,隐蔽性强。相对于其他诈骗而言,此类犯罪有犯罪团伙的特点,如张某某之前是从事传销活动,在从事诈骗前就有一定的传销人脉,犯罪工具是从其传销活动的上家处获得,并通过传销活动的下家进行诈骗,直接利用传销网络进行诈骗活动。通过长期潜伏在多个微信朋友圈扮演不同角色,给受害人洗脑,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受害人大多经过在朋友圈长时间的洗脑宣传,一次两次可能不信,长时间的宣传加上虚构的金额巨大,久而久之就可能上当受骗。3.此类受害人人数众多,危害性大,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强。多和杨某类似,文化水平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差,生活都较为拮据,有急于改善生活状态而一夜暴富的心理,同样被骗后对生活存续造成的影响更大,容易造成受害人的生存危机。个别受害人例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受到诈骗的宣传后,先是自己上当受害,发觉被骗后为了弥补转嫁自己的损失,转而参与诈骗,触犯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构成犯罪。 援助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上,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坦白、非暴力犯罪、涉及金额不大、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对其判处适当罚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对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并全部采信。鉴于本案犯罪行为影响面大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教育意义,有关部门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本案做为典型案例在电视频道播出,希望通过宣传增加民众的防范意识,避免更多类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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