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76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3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月13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2月21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2010年8月17日投入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病情危急,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4月30日15时20分左右,服刑人员孙某某因心脏病突发引起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到荆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荆州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2.急性心肌梗死;3.心源性休克;4.心功能四级。 荆州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孙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荆州市中心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孙某某进行疾病诊断。荆州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孙某某为1.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2.急性心肌梗死;3.心源性休克;4.心功能四级;5.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肺、肝、肾);6.低蛋白血症、多浆膜腔积液;7.高血压症;8.痛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孙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5日,荆州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孙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且刑期已过三分之一,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目前病情危急,其姐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孙某某提请紧急保外就医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荆州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孙某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荆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荆州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孙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且病情危急,提请服刑人员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5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孙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由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孙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查明,该服刑人员2010年8月17日入监,有心脏病、高血压、痛风病史,一年前有心肌梗死病史,患者因“反复胸闷气短、双下肢水肿一年,加重一天”于 2017年4月30日入住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荆州市中心医院重症医院科(ICU)下达病危通知书:患者神志清,精神差,端坐呼吸,心率100次/分左右,呼吸25次/分左右,血压125/70mmHg,指脉氧饱和度98%,双肺呼吸音粗糙,双下肺可闻及少许湿罗音,低垂部位及双下肢轻度水肿。根据上述情况,将该犯诊断为: 1.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2.急性心肌梗死;3.心源性休克;4.心功能四级;5.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肺、肝、肾);6.低蛋白血症、多浆膜腔积液;7.高血压症;8.痛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孙某某患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四级,告病危,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孙某某于2017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荆州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5月5日将服刑人员孙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且在监狱内进行3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