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市周某种植的蔬菜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至2021年8、9月份即无法继续种植,周某怀疑由Y公司生产所致;2022年8月当地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1、基于案件前期检测报告等委托资料确定周某菜地是否存在土壤盐碱化;2、若存在土壤盐碱化,该农田土壤盐碱化是否来自Y公司;3、该土壤盐碱化对蔬菜生长的影响程度等项目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现场踏勘: 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2年8月5日进行了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发现:某水渠流经Y公司与周某菜地,且Y公司位于周某菜地的上游,现生产的主要产品是钢化玻璃、玻璃门窗产品等产品。 (二)采样分析: 结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点位布设要求,我中心工作人员在Y公司、周某菜地、某水渠以及周边区域布设土壤、沉积物和废水样品采集点,现场共采集16个样品。其中,土壤样品9个,包括周某菜地的3个、Y公司1个和周边环境5个。沉积物样品6个,包括某水渠4个和Y公司2个。废水样品则在Y公司采集1个。基于委托单位的委托事项,故选定pH、全氮、总氟、总磷、有效硼、有效磷含量、有机质、氯离子、电导率、阳离子交换量、全钾等项目作为土壤和沉积物样品的检测指标。选定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汞、砷、硼、铅、锌、镉、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氟化物、氯离子、六价铬、硫化物等项目作为废水样品的检测指标。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本案前期检测报告等委托资料,结合我中心出具的样品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前期检测报告中的指标数值,参考《土壤学》等典籍中的土壤盐碱化分级标准进行评价,判定周某菜地的土壤为碱性极低盐度土壤。 2、鉴定过程中通过综合分析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资料和现场采样分析结果,对周某菜地土壤盐碱化是否来自Y公司生产排污进行判别。首先,根据Y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知,该公司理论上不对外排放污染物。但根据现场调查与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认为Y公司应存在过盐分物质排入某水渠的行为。其次,通过将周某菜地土壤与周边区域采集的对照土壤样品进行分析认为,该菜地不存在盐碱化指标所能表征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此,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中确定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条件认为,周某菜地土壤所表现出的盐碱化水平与Y公司的生产排污应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前期检测报告,参照《我国主要菜区土壤盐分、酸碱性和肥力状况》和咨询相关农学专家认为,周某菜地土壤环境所表现出的盐碱化水平对蔬菜的生长不产生影响或产生较小的影响。
【鉴定意见】
(1)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判定周某菜地的土壤为碱性极低盐度土壤。(2)综合分析认为周某菜地土壤所表现出的盐碱化水平与Y公司生产排污应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周某菜地土壤环境对蔬菜的生长理论上不产生影响或产生较小的影响。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