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谢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谢某某,女,是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桂城某经济合作社)的居民,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离婚,期间均未办理户口迁移。桂城某经济合作社在2013年制订《某队征田分红方案》之前,均给予谢某某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但其后没有再根据上述方案向谢某某支付分配款。 谢某某因此先后两次通过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调处。2015年2月5日,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作出(2015)肇鼎桂办行处字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谢某某具有桂城某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待遇,并责令桂城某经济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61500元。其后谢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上述款项。随后,又经(2018)肇鼎桂办行处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肇鼎府行复案〔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粤120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2019)粤12行终1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9)肇中法证字第763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法律文书认可,谢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2013年至2017年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款。 但是,桂城某经济合作社又分别于2018年5月、11月仅按半份标准向谢某某发放征地差价补偿款3550元、3515元,未向谢某某发放2018年、2019年终分配6250元、6500元,欠发款项合计19815元。 为此,谢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肇庆市鼎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4月24日,肇庆市鼎湖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鼎湖区法律援助处陈小圣律师承办此案。2020年5月6日,陈律师代理受援人谢某某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8月5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2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判决桂城某经济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尚欠的2018年、2019年征地差价补偿款、年终分配款共19815元。 一审判决后,桂城某经济合作社不服,于2020年8月17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够全面、准确,二审应当依法查明并作出符合事实的判决。2.法院应尊重从2000年至今已实行20年,能充分体现民意的村规民约,及充分考虑被上诉人所在村发放年终分红、征地补偿款的操作流程,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3.对于本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办法,本社依法依规征集各社员的意见,并依法依规开会对相关决定进行表决通过。 在桂城某经济合作社提出上诉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某再次寻求法律援助,于2020年8月20日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全建才律师担任谢某某在该案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谢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桂城某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承办律师代理谢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提交了《民事答辩状》。 2020年10月2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的村规民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未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故为无效的村规民约。上诉人的村规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了该村村民的民主权利,且对涉及集体组织收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相关内容的,没有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同时,该村规民约第一条规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此该村规民约无效,不能据此否认被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事实业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粤12行终14号行政判决认定。一审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2018年、2019年征地差价补偿款、年终分配款共19815元于法有据。 三、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成员公示表等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不应被采纳。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20年上诉人成员确认公示及上诉人成员公示表等作为证据,拟证明鼎湖各村的村规民约普遍约定外嫁女外嫁后不能分享本村的待遇,并拟定2020年将以新的改革方案进行分红。因该证据材料在争议发生时未产生,与本案无关,不应被采纳。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粤12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谢某某通过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12月24日拿到了2018年、2019年征地差价补偿款、年终分配款共计1981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集体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违法侵害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村民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例为“外嫁女”村民依法维权树立了典范。被侵权“外嫁女”村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向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被侵权“外嫁女”村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村集体支付相应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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