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2013年10月11日,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2013年11月14日,刘某某入监狱服刑,现在齐齐哈尔监狱后勤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刘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4日,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齐齐哈尔监狱出监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刘某某提请假释案。 根据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从事服装原料裁剪劳动,能够认真负责,服从管理,较好地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1月21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已将赃物返还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减少被害人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于2016年6月1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刘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的调查情况认为:刘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有固定住所,担保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且无犯罪记录,同意在我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会议根据以上情况,经监区民警评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3月2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3日,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齐齐哈尔齐嫩地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监狱将刘某某假释卷宗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齐齐哈尔监狱提请刘某某假释意见,予以备案,并将假释备案情况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8年4月27日,齐齐哈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共同对刘某某假释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5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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