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0日上午,团场职工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因所居住的小区房屋楼上漏水给自己造成了财物损失,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他们之前从普法宣传现场了解到法律援助对象包含“60岁以上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故以其65岁父亲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方侵权赔偿。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法律援助中心221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初审查申请材料,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系张某和李某两人,他们的父亲并非房产所有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张某和李某,而不包括其父亲,所以不能以其父亲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时也应以张某、李某作为原告提出诉求。 经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梳理,张某和李某明白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准备回去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张某和李某未提交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且两人均为团场职工,有稳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张某和李某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了《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提高新疆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和涉农纠纷等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该补充规定,新疆兵团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在《法律援助条例》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的事项基础上,新增13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新增的13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分别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因触电,地面、公共场所施工,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高度危险作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涉农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抚养、赡养、收养纠纷;军人军属维权事项;消费者权益纠纷;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等的老年人、残疾人因医疗、交通或其他人身伤害请求依法赔偿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并报经新疆兵团法律援助处批准的其他事项。 而张某和李某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