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200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2017年9月,因犯抢劫罪于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2017年10月11日,李某某到嘉禾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李某某父母离异,平时与父亲一起生活,其一直无业,长期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嘉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核查定位记录时,发现李某某夜间活动频繁,有外出郴州的现象,且活动轨迹显示其流窜于各大娱乐场所。经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调查,以及对李某某的尿样检测,证实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与一名女子在嘉禾县某大酒店某房间内,利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同时,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拘留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矫正初期,李某某在矫正小组及其监管责任人的监督下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递交日常报告表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但自2018年6月以来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2018年6月5日李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且不假外出,经调查核实,嘉禾县司法局于2018年6月5日对李某某下达第一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其本人签收。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因李某某多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且经教育仍不悔改,嘉禾县司法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李某某下达第二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于6月29日送达其本人签收。 2018年11月2日凌晨三点李某某不假外出至广西且手机关机导致无法联系,经追查核实,嘉禾县司法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李某某下达第三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其本人签收。 2018年11月14日,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李某某受到嘉禾县司法局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司法所于2018年11月19日向嘉禾县司法局递交了关于撤销李某某缓刑的申请。嘉禾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交的申请后,经局领导集体评议于2018年11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于11月20日抄送至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嘉禾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后,嘉禾县司法局立即主动联系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衔接收监事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指定株洲市天元区公安机关执行收监,嘉禾县司法局立即与株洲市天元区公安机关衔接,株洲市天元区公安机关表示已上网追逃。2018年12月14日,派出所在嘉禾县某宾馆将李伦军抓获,送交郴州市桂阳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后,嘉禾县司法局将李某某收监衔接情况、执行情况均及时向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报告,并抄送相关文书,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收监过程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嘉禾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场地公示了李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在嘉禾县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会上,将该案例通报给各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点训时,着重强调了该案例,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管教。通过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意识。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进行的监管教育帮扶,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置多次警告于不理。社区矫正绝非儿戏,本案中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其他服刑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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