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极重点看护对象罗某的教育戒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罗某,男,38岁,小学文化,未婚。1998年开始吸毒,2000年因抢劫罪被判15年, 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10月再次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11月被送入贵州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经过三中队民警介绍,该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服从管理,行为异常,被列为重点看护对象,特别是在2016年5月,从戒毒康复医院回队后,该员一直不言语、反应迟缓、不参加中队早晚点名、不参加习艺劳动、不参加体能康复。民警与其交谈后,做出了如下评估判断: 1.该员系多次被强制戒毒人员,还曾有过在监狱服刑的经历。所以思想消极,对戒毒场所有较强的抵触情绪。 2.该员交谈时目光呆滞、不说话,说明其对民警的关心教育有阻抗。

【方案制定】

中队本着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戒毒人员罗某生活给予关心、帮助,随时掌握了解其生活状况及平时戒治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加大对其谈话教育力度,转化其思想,采取感化为主的教育措施。 本着严格执法的原则,对罗某不参加中队的集体活动和习艺康复劳动的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行为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根据戒毒人员罗某的现实表现呈报其为所级重点照管人员,落实其转化工作和看护。

【实施情况】

积极响应,制定管控措施。 一中队民警及时召开中队会议。并制定了相应的初期工作方案:首先,积极的与三中队民警、戒毒人员了解该员之前在三中队的现实表现、转变过程等,从而对其出现当前情况的原因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其次,鉴于该员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看护,其看护措施为:1.不安排该员参加生产习艺劳动,留在中队生活区。以便于24小时对其进行监控。2.9:00-21:00由4名戒毒人员对其进行看护,并将该员的日常生活详细记录。21:00-次日9:00时段,由中队一楼值班的另外4名戒毒人员对该员进行看护。3.因该员有自伤自残迹象,适时对其采取束缚保护措施。4.由中队长、管教副中队长对该员的表现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类,提供信息渠道,为该员寻找转化的突破口。 亲情帮教,打开转化突破口。 经了解,该员对父母比较孝顺,他父母年事已高,他又是家中独子,可能是因为担心父母身体状况而产生了思想包袱。中队认为亲情牌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于是中队民警赶往该员在安顺市的家中,向其父母说明来意后,得到了该员父母的支持。中队对这次家访进行了录像,用于对该员转化教育使用。2016年6月21日,一中队中队长与其进行谈话,对待民警的谈话该员以打哈欠,吐口水的行为进行抵触,但中队民警一直正面引导。同时播放对,该员父母家访的录像。看到录像后,该员平日里呆滞的目光有了波动,虽不说话,但眼含泪水。次日,该员虽不开口说话,但开始参加集合,未报数。 心理疏导,顺利实现转化。 为巩固现有的转化成果,同时继续引导该员。2016年7月1日,中队心理咨询师再次与该员进行谈话,这时他已经开始在交流中有一定的反应。在与该员的谈话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积极沟通,并运用心理学的知识,为该员解答疑惑,疏导郁结。次日,该员开始参加集合点名,并报数,会与同伴有一定的沟通交流。通过看护记录显示,自这次心理咨询后,该员转变较为明显。 通过教育科、大、中队民警的群策群力和耐心转化教育和有力的看护措施作为保障,罗某的思想渐渐平稳,开始与同伴正常交流,服从民警的安排,对中队的各项活动有了较高的关注和参与。经过,至2016年9月8日,经教育科审批,将罗某的管控级别降为一般照管戒毒人员,2016年9月26日再次将该员由一般照管戒毒人员降为普通戒毒人员,并最终于2016年9月30日撤销对该员的照管与重点看护。

【案例基本情况】

【方案制定】 中队本着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戒毒人员罗某生活给予关心、帮助,随时掌握了解其生活状况及平时戒治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加大对其谈话教育力度,转化其思想,采取感化为主的教育措施。 本着严格执法的原则,对罗某不参加中队的集体活动和习艺康复劳动的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行为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根据戒毒人员罗某的现实表现呈报其为所级重点照管人员,落实其转化工作和看护。 【实施情况】 (一) 积极响应,制定管控措施。 一中队民警及时召开中队会议。并制定了相应的初期工作方案:首先,积极的与三中队民警、戒毒人员了解该员之前在三中队的现实表现、转变过程等,从而对其出现当前情况的原因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其次,鉴于该员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看护,其看护措施为:1.不安排该员参加生产习艺劳动,留在中队生活区。以便于24小时对其进行监控。2.9:00-21:00由4名戒毒人员对其进行看护,并将该员的日常生活详细记录。21:00-次日9:00时段,由中队一楼值班的另外4名戒毒人员对该员进行看护。3.因该员有自伤自残迹象,适时对其采取束缚保护措施。4.由中队长、管教副中队长对该员的表现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类,提供信息渠道,为该员寻找转化的突破口。 (二) 亲情帮教,打开转化突破口。 经了解,该员对父母比较孝顺,他父母年事已高,他又是家中独子,可能是因为担心父母身体状况而产生了思想包袱。中队认为亲情牌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于是中队民警赶往该员在安顺市的家中,向其父母说明来意后,得到了该员父母的支持。中队对这次家访进行了录像,用于对该员转化教育使用。2016年6月21日,一中队中队长与其进行谈话,对待民警的谈话该员以打哈欠,吐口水的行为进行抵触,但中队民警一直正面引导。同时播放对,该员父母家访的录像。看到录像后,该员平日里呆滞的目光有了波动,虽不说话,但眼含泪水。次日,该员虽不开口说话,但开始参加集合,未报数。 (三) 心理疏导,顺利实现转化。 为巩固现有的转化成果,同时继续引导该员。2016年7月1日,中队心理咨询师再次与该员进行谈话,这时他已经开始在交流中有一定的反应。在与该员的谈话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积极沟通,并运用心理学的知识,为该员解答疑惑,疏导郁结。次日,该员开始参加集合点名,并报数,会与同伴有一定的沟通交流。通过看护记录显示,自这次心理咨询后,该员转变较为明显。 通过教育科、大、中队民警的群策群力和耐心转化教育和有力的看护措施作为保障,罗某的思想渐渐平稳,开始与同伴正常交流,服从民警的安排,对中队的各项活动有了较高的关注和参与。经过,至2016年9月8日,经教育科审批,将罗某的管控级别降为一般照管戒毒人员,2016年9月26日再次将该员由一般照管戒毒人员降为普通戒毒人员,并最终于2016年9月30日撤销对该员的照管与重点看护。

【案例思考】

对戒毒人员罗某的教育矫治,中队民警主要针对其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几大方面进行教育矫治,在法律法规学习,习艺劳动培训,个人日常生活规范等各方面都安排了相应的看护戒毒人员。在针对该员心理问题的矫治时,充分运用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民警对其适时的进行心理个体治疗,针对该员的心理问题,进行咨询,对该员进行直接准确的观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教育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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