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等215人通过招聘,进入醴陵某瓷业有限公司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不同工种,工作期间,都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直到2015年9月该单位停产,至停产之时,醴陵某瓷业有限公司拖欠李某等215人近百万余元工资。作为农民工,面对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他们多次向单位讨要,均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 215名无助的农民工只好被迫前往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劳动局、醴陵市左权镇镇政府,要求解决其工资问题,由于法律知识淡薄,甚至将左权镇镇政府的大门上锁闹事。后经左权镇镇政府引导,农民工们来到了醴陵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接到申请后,醴陵市司法局和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 受理此案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昌全律师组织中心全体律师召开紧急会议,迅速掌握案情,通过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案情进行分析。在安抚200多名当事人情绪的同时,前往醴陵市人民法院协商此事,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二)被告返还原告进厂押金;(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单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工作期间,原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告按件计发原告工资,一直到2015年9月被告单位停产,至停产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数月,有工资表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拖欠工资和进厂押金,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被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三)被告人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极大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从公平的角度提出的合理诉求理应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单位从2015年9月停产,至今时间长达将近两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 2.单位是否应当退还进厂押金?针对争议焦点,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于单位停产至今将近两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货币形式按约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HYPERLINK "https://baike.so.com/doc/4432676.html" "_blank"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215名职工与醴陵某瓷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瓷业有限公司在停产后拖欠职工工资不予支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付。 关于单位是否应当退还进厂押金问题? 《 HYPERLINK "http://www.so.com/s?q=%E5%8A%B3%E5%8A%A8%E5%90%88%E5%90%8C%E6%B3%95&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 "_blank"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HYPERLINK "http://www.so.com/s?q=%E5%B1%85%E6%B0%91%E8%BA%AB%E4%BB%BD%E8%AF%81&ie=utf-8&src=internal_wenda_recommend_text" "_blank"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醴陵某瓷业有限公司收取职工进厂押金是违法的,应当退还职工押金。 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代理律师多次到人民法院协调,与法官沟通,由于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且215名农民工的情绪随时可能再恶化,将给政府、信访、维稳都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权衡利弊,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尽快进行调解的建议,希望能够更快更直接的解决215名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从而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得到了承办法官的支持,对援助律师的建议予以采纳,于2017年3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一切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单位承认拖欠215名职工工资属实,并同意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工资及退还押金。目前此案正在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事态得到平息,一切按法律程序依法进行。
【案件点评】
本案从2015年9月到2017年3月14日,历时一年多,215名农民工到市政府、劳动局、左权镇镇政府多次上访,甚至闹事,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多,工作量也很大,最终在醴陵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一边是农民工,一边是企业,在两者地位、经济实力相距较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扶贫助弱,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努力,既为农民工声张了正义,也为社会稳定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