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蕲春县。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同时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2017年6月7日,王某到蕲春县司法局报到,由株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6月7日上午,蕲春县司法局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蕲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判决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重点向其宣读“禁止令”和撤销缓刑的情形,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蕲春县司法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争取早日做一名守法、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表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教和监护人的督促。王某的担保人和所在社区的治调主任也分别进行了表态发言,愿意履行担保义务和协助监管责任。宣告仪式上,还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措施的落实。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蕲春县司法局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管理类别定为严管,严管期定为3个月。在严管期,王某须每周到司法局报到一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蕲春县司法局株林司法所将王某列为重点人员,除了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株林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每周与王某见面一次并与王某的担保人联系一次,每月走访一次,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社区矫正非监禁刑这一性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做到24小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进行监管。目前定位手机无法在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进入特定场所时发出警报,所以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禁止令只能依靠王某本人自觉遵守及担保人协助监管。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自入矫以来,按时到蕲春县司法局和株林司法所报到,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服从监管,从未再进入过网吧等娱乐场所。据王某父亲反映,经过社区矫正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不再叛逆,性格变得不再内向,听从父母管教,工作积极认真。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需要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担保人、所在村村干部密切配合,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矫正和监管方案,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帮教取得实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