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日,姜某来到公证处,称要办理遗嘱公证。老人当时身体硬朗,头脑清楚,语言表达流利。在与老人深度交流时,老人道出了办理遗嘱公证的初衷。他与现任老伴均是再婚,且双方再婚时各有四个子女,据姜某陈述,他与老伴沙某于某某年结婚,婚后以姜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处房产,该房产是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担心其一旦去世,其二人的再婚关系不被子女理解,而引起纠纷争执,使老伴沙某失去生活保障。根据老人的想法和意愿,公证处受理和出具了相关公证遗嘱。 再婚家庭往往矛盾和隐患最多,而再婚家庭中,老年人再婚更是被视为重灾区。因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子女们均已成家立业,各自独立生活,双方家庭对老人的再婚几乎都持反对态度,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各自均提防对方对自己父亲(或者母亲)财产的觊觎和争夺。在金钱利益面前,老人的合法权益及晚年生活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对于实现老人的真实意愿和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姜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姜某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向开罗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姜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