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2017年1月2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 陈某家庭情况特殊,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对陈某从小疏于管教,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养成了自由散漫的性格。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2月10日,全椒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后,及时通知陈某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陈某及其父亲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一直未能取得联系。对此,县司法局立即通知司法所进行查找。接到通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干部一同多次到陈某家中走访,但并未找到陈某与其父亲,周围邻居也不知道陈某的下落。对此,司法所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又先后两次走访陈某家庭,但始终未发现陈某踪迹。为避免陈某脱管造成的不利影响,县司法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陈某,县公安局第一时间落实了布控查找措施。经过相关部门多次查找,仍未发现陈某行踪,陈某也未主动返回居住地接受矫正。截至2017年3月5日,陈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陈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事实,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截至2017年3月5日,陈某脱管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全椒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2017年3月7日,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依法向原判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全椒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陈某未按规定报到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通报,县检察院检察官参加全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对陈某撤销缓刑意见。县司法局将对陈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分别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并通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17年3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陈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全椒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全椒县司法局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刑事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将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材料送至全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对陈某进行抓捕,县公安局把陈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落实了缉控措施。2017年3月27日,全椒县公安局民警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湖州市将陈某抓获,并将其押送至滁州市清流监狱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全椒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全椒县司法局,先后到陈某家中和滁州市清流监狱监督执行情况。收监执行后,全椒县司法局及时将对陈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全椒县司法局将本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予以通报,讲述陈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同时,要求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的陈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制度认识不清,故意逃避监管,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在发现脱管时,要及时进行查找并通报相关部门,尽最大努力保证社区服刑人员被正常纳管,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另一方面,对于超期仍未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