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县,初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伊春市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7日送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 罪犯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事炊事员劳役,在日常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爱护伙食加工设备,保证伙食质量,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并因其积极改造担任了面班小组组长。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监狱实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呼兰监狱2019年第二批有期减刑、假释实施方案》,并组织监狱民警开会传达了实施方案和相关事宜。2019年第二批有期减刑工作正式启动。 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后勤监区在押罪犯刘某某提出申请,根据罪犯改造综合评价及监区罪犯减刑计分考核排名情况,罪犯刘某某符合申报条件。 此次减刑罪犯刘某某符合呈报条件,但监区民警表示要再加强其考核力度。因罪犯刘某某系累犯,并有罚金未全部履行,同时其犯罪性质较为恶劣。该犯在财产刑方面被判处罚金15000元,自入监以来共计家属为其存、汇款1500元。2017年9月15日缴纳罚金1000元,后因家中父亲年迈无人汇款,其该犯心理负担重,担心罚金无法全部履行无法减刑,消极改造。后勤监区副监区长李某了解情况后主动与该犯多次谈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该犯说明现在的减刑形势。谈话后,该犯改变心态积极参加改造的同时与家人联系积极缴纳罚金,于2019年10月缴纳罚金1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犯犯罪性质较为恶劣,共抢劫五次,其中一次入室抢劫,三次持械抢劫,主观恶性大。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强奸犯罪中止,同时伴有盗窃罪。2015年调入后勤监区,在刚调入后勤监区时,在改造方面始终存在抵抗心理于是后勤监区副监区长李某决定对其进行长期的心理辅导。经多次的谈话,罪犯刘某某对民警产生了充分的信任,并吐露了内心不愿提及的秘密。 他一直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年迈的父亲,认为自己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所以一直不和家人联系,长期压抑导致行为粗暴。后勤监区民警经过多次谈话,开导该犯后终于解开心结,罪犯刘某某也表示会改过自新,积极改造。2019年,刘某某因积极改造,刻苦钻研面艺,民警让其担任面班小组组长,不仅按时完成每日的面食任务,还进行现场教学。此次减刑前夕,后勤监区民警加大了罪犯考察,确定其是否真正能认罪悔罪。刘某某在近期改造中无违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且主动找包组民警进行心理咨询,改造观念有了质的飞跃。 2019年8月15日后勤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2019年第二批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名单。在评议中,罪犯刘某某作为改造典型被重点讨论。经全体民警审核,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拟提请减刑,建议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后勤监区将本次减刑名单进行监区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将罪犯刘某某减刑卷宗及相关材料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2019年9月17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通过对罪犯刘某某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十五日。2019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会议通过减刑罪犯名单并将结果向全监狱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省监狱局于2019年10月23日对监狱提请的减刑案件备案并予以公示,2019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通过建议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对罪犯刘某某建议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予以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2019年12月19日对罪犯刘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