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继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黄某向安徽省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欲申请法律援助。黄某称其叔叔原系五保户,2014年去世,去世前未留下有效遗嘱也未签订遗赠协议。但叔叔生前一直由黄某照顾生活,希望能继承叔叔的部分遗产。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黄某的叔叔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将财产遗赠给黄某;黄某作为侄子,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黄某无法继承其叔叔的遗产。黄某叔叔已经过世6年,如果遗产已分割完毕,案件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依法不能给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向黄某做了耐心解释后,黄某表示理解,并撤销了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依法不能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黄某主张的遗产继承未在上述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故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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