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的一天,王女士来到公证处,称代其侄子王军(化名)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通过接待公证员了解到:王女士的胞兄王甲与刘某是原配夫妻,二人生育一独子王军,已经36岁了。王军在16岁左右时突发精神疾病,时常怀疑身边的人对其不利,并具有暴力倾向,经多次住院治疗,一直服药控制,病情还算稳定,但常年足不出户。王甲于2018年××月××日因病死亡后,王军中断了用药。2018年××月××日,王军突然发病,持菜刀将其母亲刘某杀死。案发后,王军被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月××日,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王女士在整理刘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了刘某名下银行存单,为了支取该笔储蓄存款用于王军以后的生活、医疗,特来申办遗产继承公证。 鉴于本案公证当事人王军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公证处召开了处务会进行讨论,一是王军是否丧失了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二是如没有丧失继承权,那么王军的继承权又该如何行使?经过仔细讨论,公证处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王军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王军的行为不构成我国《继承法》(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王军对其母亲刘某遗留的存款遗产享有继承权。由于王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王甲的继承权应由其鉴护人代为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王军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双亡,且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均先于其父母死亡,因此,王军的监护人可由其他较近的亲属担任。经查,王军的其他较近的亲属包括:其姑母王女士、两个叔叔王乙、王丙、两个舅父刘A和刘B,从更有利于王军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他们也协议确定由其姑母王女士作为王军的监护人。该项公证符合受理条件。2019年5月××日,公证处为王军办理了上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公证,并告知王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且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王女士亦承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王军的生活、医疗,绝不挪作他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王军的监护人: 王女士,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系王军的姑母。 被继承人:王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 刘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存款继承 申请人王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刘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因申请人王军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由其监护人王女士代为申请,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强制医疗决定书、存款查询函及其它证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甲于二○一八年××月××日因病死亡、刘某于二○一八年××月××日因被害死亡。 二、继承人王军的监护人王女士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刘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王甲、刘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在××银行有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甲名下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为:××××、在××银行有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甲名下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分别为:××××、××××; 在××银行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分别为:××××、××××、在××银行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存款××元及利息,账号为:××××。 上述存款及利息是被继承人王甲、刘某的共同财产,为其二人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王甲、刘某系原配夫妻,二人生育一子王军;被继承人王甲、刘某各自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之日前死亡。 四、被继承人王甲、刘某的继承人王军的监护人王女士确认被继承人王甲、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军的监护人王女士代王军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刘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刘某遗留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元及利息是被继承人王甲和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因被继承人王甲、刘某各自的父母均先于王甲、刘某死亡,故,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上述遗产由王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