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0日下午18时许,重庆市北碚区某街道某社区门面商户黄某某(女,26岁)的儿子万某某(2岁)在自家门市前的人行道上玩耍,被居民蒋某某(男,50岁)家养的宠物狗咬伤。黄某某将孩子送到医院诊治,医生告知需打五针狂犬疫苗,累计花费需851元,由黄某某自行支付结算。2018年3月31日上午,黄某某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要求一次性解决此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由宠物主人蒋某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共1000元。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31日上午,社区调委会受理该申请后,立即联系宠物狗主人蒋某某到场了解情况。从当事人陈述中得知,小孩被咬伤时监护人黄某某并未在身边,小狗的主人蒋某某也并未和小狗在一起。黄某某认为蒋某某对自家的小狗看护不当,没有起到主人的看护职责,而蒋某某认为黄某某对小孩在公共区域玩耍未起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查清案件真相,厘清双方责任,社区调委会主任刘某某和调解员与当事人黄某某、蒋某某共同前往小区物管监控处,向物业表明情况调取了事件发生地当时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由于事故发生地为街区死角处,无法被监控拍录,现在调解员无法核实事故发生时,到底是黄某某小孩的行为激怒了小狗被咬还是蒋某的小狗无缘无故的咬了独自玩耍的小孩。 鉴于此,为了查清事实,调解员随后到事发地周边的门面商户进行走访,询问是否有目击证人看到事情的经过。然而周边商户均表示是在小孩被狗咬之后有哭声才发现此事。经过走访之后梳理分析,调解员得知如下事实:蒋某某作为小狗的主人对宠物进行散放,存在看护不当。两岁小孩在门市外面独自玩耍,脱离监护视线,监护人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2018年3月31日当日下午,当事人双方黄某、蒋某到调委会,在调委会刘主任的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协调。刘主任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鉴于从双方当事人陈述、走访周围邻居得知,黄某某对小孩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蒋某某作为宠物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双方对此没有过多的争执与异议,随后就赔偿金额进行了磋商和沟通,并接近双方期望的心理价位。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调解,在公平、自愿、和睦邻里关系的基础上,达成由如下协议:蒋某某合计赔偿黄某某600元(陆佰元整),黄某某方因监管不到位自行承担医疗费251元(贰佰伍拾壹元整)。蒋某某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本纠纷属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等法律责任。 4月1日,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入户走访,黄某某表示已收到蒋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目前,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居民的生活爱好,但由此而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本案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此类纠纷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调解员先后通过调取物管监控、走访邻居等方式进行,仍然无法还原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在综合各方描述和双方的客观实际,秉着“法为上 礼为先 和为贵”的调解理念,推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具有一定的监护过失,减轻了蒋某某的部分赔偿责任,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规定,调解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