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丁某某,男,1992年3月26日生,捕前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分局。丁某某因抢劫罪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期间于2015年2月16日,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2011年1月20日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一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综合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全额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11月13日,佳木斯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17日,佳木斯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罚金全额履行,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7年11月20日,佳木斯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同意罪犯丁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监狱将拟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后,监狱将罪犯丁某某减刑拟备案的情况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报告。黑龙江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对罪犯丁某某减刑予以备案,提请管辖法院裁定的意见。 2017年12月11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12月13日,佳木斯监狱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罪犯丁某某减刑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提请罪犯丁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依法裁定对罪犯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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