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关先生和赵女士2012年结婚,是原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路的房产,并取得产权证书。2016年3月两人离婚,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赵女士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赵女士承担,关先生有义务配合赵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双方去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变更手续时,贷款银行要求关先生和赵女士就他们俩的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于是,双方来我处进行咨询。关先生和赵女士在我处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准备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我处审查身份及材料之后,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询问和告知,尤其告知双方签署协议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双方在知晓后果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归赵女士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赵女士偿还等。双方持有该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贷款变更事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关某,男,一九七三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赵某,女,一九七六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 关某、赵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关某、赵某就北京市昌平区XX路XX房产产权归属、贷款偿还等事宜经协商制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意义,双方表示自愿签订协议的意思真实,对协议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 兹证明关某、赵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关某、赵某的签名、右手食指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