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段某与某施工方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某镇某村实施国土整治工程时,施工方将使用挖掘机作业时不慎将路边弃土倒入村民段某的稻田里,使段某家稻田中秧苗受损,受损面积大概为6平方米左右。事情发生后,段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施工方继续施工,要求赔偿。施工方负责人唐某某与段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段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施工方负责人唐某某到该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村调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8年8月2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段某及其家人要求施工方必须赔偿秧苗损失600元和稻田修复费用600元,施工方认为要价过高,不予接受。调解员到施工地点进行了调查,实地查看了稻田及秧苗受损情况,确定了段某家稻田及秧苗受损系施工导致,施工方应给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宜。为妥善处理段某稻田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详细查阅了2018年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价格,发现国家对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20元、126元和130元。按照粳稻130元/50斤计算,每斤价格为2.6元;而段某稻田及秧苗受损面积为5平方米左右,按亩产千斤计算,一平方米稻田最多产2斤稻谷,5平方米合计10斤,秧苗损失为26元,600元的赔偿要求确实过高;而对于稻田受损地段,施工方也表示愿意协助恢复稻田原貌。掌握这一情况后,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重点向段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调解员劝说段某,国土整治是民心工程,是方便农村百姓出行的大好事,段某作为受益村民,应该支持家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赔偿方面不能只算个人的小账,也应算算集体的大账,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但赔偿费用应该是合理的。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段某的态度明显出现松动。 随后调解员把劝解的目标对准施工方,向施工方说明,段某的损失是由于施工作业引起的,虽然实际损失不大,但是要考虑段某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务农收入,对土地有着深厚感情和依赖。施工方应在段某实际损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费用。施工方负责人唐某某表示理解。 经过镇调委会的调解,段某愿意降低索赔费用,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施工方赔偿段某秧苗损失100元,稻田受损面积赔偿200元,共计300元;并协助段某恢复稻田原貌,确保不影响稻田的后续生产。 2.自达成协议后段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 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施工方一次性支付给段某现金300元整,次日协助段某恢复稻田原貌。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段某稻田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段某案件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不能及时的化解纠纷,即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纠纷镇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已见的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依法协调利益,定纷止争,不仅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能够继续施工。 在本次调解中,调委会注重抓住矛盾双方的利益关切点,采取不同方式分类调解,是促成调解成功的主要因素。对于段某来说,更加关切耕地损害的赔偿金能否弥补损失,这种损失不仅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所以赔偿标准应在实物损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而对于施工方来说,更加关切能否及时化解矛盾而不影响施工进度,只要赔偿金不是过高,也是能够接受的。在把握双方的利益关切点的基础上,调委会把对段某的思想教育和情感说服作为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让段某明白国土整治这一民生对其自身和集体的积极作用,从而主动降低赔偿要求,达成了调解协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