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晚上,张某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与王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先是王某持甩棍与张某等人打斗,然后双方“喊人”加入斗殴。凭借人数多的优势,张某逐渐占据上风,对王某等人进行追打,对其中一名参与者田某进行围殴,导致田某头部、腰背部、臀部轻伤二级。据此,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因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人,白云区人民法院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指派辩护人。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贵州省添分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查阅卷宗,两次会见张某,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告知其权利和义务。2020年3月26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张某实施故意伤害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是张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从犯;四是受害人系参与斗殴中受伤,自身亦有过错,而且张某确认不会再遭受伤害时,停止攻击受害人,主观恶性不大。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对张某应当从轻处罚。 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案情并不复杂,案发原因竟然是两个人不经意间的一次对视,一方自认为对方的眼神充满挑衅,故出言不逊,对方也不甘示弱,就这样你来我往、矛盾升级,最终大打出手。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围殴,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关于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张某受到法律的惩处,得到深刻的教训,避免其陷入更深的犯罪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