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既往民事行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姜某某,女,87岁。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为慎重办案,现当地人民法院委托我所,要求对姜某某2014年8月26日签订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据女儿赵某平反映: 姜某某大学文化,离休。婚后育3子女。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孙赵某潼。她长期睡眠不好,签订协议之前十余日曾服过量安眠药,送医院抢救。2014年7月底曾在某医院住院,同年8月5日出院,诊断为器质性认知障碍,并开始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舍曲林,美金刚等)。此后一直服药治疗至今。签订合同时她已经85岁高龄,身体差。2015年她表示自己对合同的事情不知情。我们认为她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整。 2.据儿媳陈某华反映: 姜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当地公证处公证,签订赠与合同。此前,于2014年8月22日在某医院证明其精神正常。此外,其有关书信也反映了其意愿。她无精神专科就诊记录。 3.某医院病历载: 姜某某,入院日期:2013年9月25日,出院日期:2013年9月30日 主因“胸背部疼痛7天”入院。 体格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应答切题…… 诊断:顿挫型带状疱疹?陈旧性脑梗死…… 4.某大学附属医院病历载: 姜某某,入院日期:2014年7月27日,出院日期:2014年8月5日。 主因双下肢疼痛,纳差2天,过量服用艾司唑仑后嗜睡2天入院。 最后诊断:意识障碍艾司唑仑过量,陈旧性脑梗死,器质性精神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焦虑抑郁状态…… 出院时情况:精神、饮食等一般情况尚可,无明显焦虑、躁动表现……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据现有资料,被鉴定人姜某某既往曾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器质性精神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焦虑抑郁状态等。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不完整,理解力差,记忆、一般常识、简单计算等智能活动严重受损。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姜某某诊断符脑血管性所致精神障碍。 (二)既往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对于被鉴定人姜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反映不一。一方反映,被鉴定人签订合同时存在精神障碍,当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整。一方反映,被鉴定人在某公证处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当时精神正常。本案中,被鉴定人的诊疗资料是重要鉴定依据。 本案中,被鉴定人的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且据现有诊疗材料,被鉴定人于2013年9月即已经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8月5日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住院治疗,诊断为意识障碍,艾司唑仑过量,陈旧性脑梗死,器质性精神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焦虑抑郁状态等。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一般进展较缓慢,病程波动,常因卒中引起病情急性加剧,代偿良好时症状可缓解。因此临床表现多种多样,但最终常发展为痴呆。本案中,被鉴定人2013年9月25日在某医院住院体格检查时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应答切题。2014年8月5日从某大学附属医院出院时精神、饮食等一般情况尚可,无明显焦虑、躁动表现。以上正是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表现多样性的体现。 综合分析,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具有多样性,而现有材料中没有直接反映被鉴定人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精神状态的材料。综合现有资料和精神检查所见,不能准确反映被鉴定人姜某某在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精神状态,不足以对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确定诊断,无法准确评价被鉴定人当时的认知功能情况,因此,对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某某诊断为脑血管性所致精神障碍。据现有资料无法准确评价被鉴定人姜某某在2014年8月26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认知功能情况,因此,对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评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