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某主要犯罪事实为:2012年至2013年期间,挂靠公司经营药品,通过公司购买价值1258680元的立健亭(含麻黄碱)8.568kg,并开发票抵扣税款,按发票金额8%返利。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于2015年11月12日送永川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渝05刑更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社会评估。当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通过走访罪犯家庭、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司法所等处开展调查。经查,张某平日表现较好,与邻里之间相处融洽,其性格开朗,因法律知识淡薄而导致犯罪,案发后认罪伏法;其妻子李某愿意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履行监管责任;居住地居委会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居住地司法所认为张某具备家庭监管条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据此,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张某具备在该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9月1日,张某总结自己在认罪悔罪、遵规守纪、“三课”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改造情况并陈述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该申请经监区主管民警审阅后提交监区民警集体研究。 2018年9月3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七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假释。2018年9月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张某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张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罪犯张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假释条件。 2018年10月8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遂于2018年10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裁定书送达后,张某于2018年11月2日假释离监,纳入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